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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募捐,善款怎样用到刀刃上?
尹传刚
//www.workercn.cn2016-09-13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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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颜庆雄

  引子

  日前,民政部发布公告,指定包括新浪微公益等在内的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这份“白名单”既是对入围平台的认可,也对当前互联网募捐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频繁爆出的信任危机也给互联网募捐平台和相关服务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互联网募捐如何才能发展得更好?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互联网募捐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募捐活动连接起来,使得募捐活动更为高效便捷

  主持人:相比传统募捐,互联网募捐有哪些特点?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相比传统募捐,互联网募捐具有传播面广、速度快、减少中间环节和救助及时、节省慈善成本的优点。由于互联网网民具有年轻化的特点,利用互联网平台,可以提升年轻人的社会慈善意识。我国互联网募捐的大容量、强效应不容忽视,但需在正确引导和有序监管之下,促进其健康发展。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传统公益受时空物的限制,筹集成本高,资金流向等信息难以迅速被公众知悉。互联网慈善,是一种基于社交网络平台或专门平台向不特定受众发起捐款倡议的一种行为,这一行为受三个主体的制约:“真实求助人”,“诚信平台”,“善良救助人”。随着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发展,社交网络逐渐成为公益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如微信、微博等,信息受众之多,使微额捐赠成为可能,形成“人人公益”的新格局,个人微额捐赠或大额捐赠的发生率面临着几何级增长的可能,这是传统公益无法实现的目标。互联网募捐的潜力是巨大的。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互联网募捐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募捐活动连接起来,使得募捐活动更为高效便捷。不仅如此,由于现在网络的迅速普及,还可以使募捐的范围极大地拓展。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募捐活动已经呈现出较为典型的大众化、普遍化现象。互联网募捐活动的这个特点,使目前的捐助行为日益个人化。

  完善互联网募捐平台建设,引入黑白名单制度,建立监管有序的常态监管

  主持人:网络募捐也面临着挑战,存在骗捐、诈捐现象。相比传统募捐,互联网募捐平台怎样才能发展得更好?

  和静钧:必须对这一新领域的劝募行为与受赠行为作出有力的法律规范,让其进入“规则”与“交易”相得益彰的透明环境慈善募捐的基本法律原则,应是建立在合同法原则之上的透明诚信原则之上。今年9月施行的《慈善法》一定程度上把重点指向了扮演劝募人角色的网络平台建设上,方向是适当的。

  张敬伟:无论是个体的筹款发起人还是网络平台,其求募信息和身份信息难以求证,网络求助很容易借助线上虚拟世界的掩护变成“网络乞讨”甚至“网络诈骗”。网络世界的虚拟现实,让网民们习惯于用虚拟身份进行虚拟交往,这为网络骗子和网络平台网上骗捐提供了机会。是网络募捐平台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或者说募捐人公布的募捐、使用信息不准确,善款使用成了暗箱操作。缺乏完善的监管和有效的监管。所以,网络募捐骗捐门频发的主因是系统化、全流程的,明确募捐主体的身份定位、募捐过程和善款使用的追踪和公开机制完善和监管、监督制约的跟进一个都不能少。

  完善互联网募捐平台建设,引入黑白名单制度,建立监管有序、监督有致的常态监管。就此而言,民政部发布的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意义重大。获得“白名单”平台身份不容易,不仅要纳入严苛的监管,而要接受公开透明的监督,还要实现全流程的大数据时代的风险监控。除了设立白名单,还要引入黑名单。即对出现问题的互联网募捐平台,或要求限期整改,或取消其互联网募捐资格。

  李长安:无论是传统募捐还是互联网募捐,信息公开透明是最重要的公信力。然而互联网募捐活动却恰恰在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特别是慈善信息的发布,还是募捐对象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善款的使用,都由于互联网的非面对面、时空相隔性而问题重重。因此,对于互联网募捐平台公司来说,必须加强求助者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力度。

  法治规范、常态监管和公众监督,促使网络募捐平台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主持人:现实中,也有一些募捐信息平台直接卷走救命钱不见踪影。遭遇骗捐,能否追责有门?

  张敬伟:完善和更新现有法治规范,在《慈善法》中增加对网络平台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规定。应对网络慈善,修订现行《慈善法》,增加对网络骗捐行为的追责。既要完善相关制度规则,也要强化实际监管,监管者要跟上网络慈善发展的节奏,发现骗捐行为及时查处和追责。网络慈善,法治规范、常态监管和公众监督,促使网络募捐平台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但是对于“越轨”和“脱轨”者,也要严格追责。

  李长安:如果诈捐造成自己的财物的损失,当然最可靠的还是要求助法律。《慈善法》中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骗捐诈捐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已经捐款的个人也可以协商或诉讼形式,要求该骗捐诈捐者返还捐款。

  和静钧:指定或遴选募捐平台,是在互联网募捐事业中树立“诚信平台”模范的客观需要,是互联网慈善加强监管的基础工程,也是让劣质平台退出的有效机制。这次遴选出来的13家平台都作了“不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的承诺,这将保证募集到的钱直接打入慈善组织或受助人的账户,平台功能保持信息发布与管理的“纯洁性”。平台有能力事前甄别或事中发现不良求助人或不良信息,或具备事后共同担责的能力,或独立为平台本身“骗捐”行为承担各类法律责任的能力,这一平台才可能成为“诚信平台”。目前的《慈善法》实质是部组织法,没有办法对这些更细节的地方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依赖于诚信平台的行业自律与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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