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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的延续与发展都有其内在的原因,法治的成长与发展总是与公正的价值密不可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不可否认,法治的发展有赖于诸多元素的共同塑造,但若是缺失了公正的维度,则必将失去最为可靠的依托。在不同民族的法治发展进程中存在着地方性的问题,但公正却是多元法治文化中最不具有地方性的重要价值,任何民族的法治一旦偏离了公正的美德,其生长就会受到严重的损伤。公正不仅对法治具有强大的构造力,而且是民族精神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维度,一个缺失了公正美德的民族往往缺乏凝聚整个民族的卓越精神。
公正对法治而言不仅仅要体现在制度设计中,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获得充分的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概念转换,是从静态向动态、从规则向实践的思维方式的转变。在实践中,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种行动,在这个行动中最为根本与核心的价值就是公正。公正不能单纯地停留在静态的规则表达之中,而必须在行动中展示自身,在行动中实现自身;公正不是任何人的口头叙述,而是从语言向行动的转化。因此,公正不是抽象的话语体系,而是存在于人们的行动中。从这一意义上讲,公正是一种实践的美德。
倡导公正,就是在培育法治的灵魂,也是在滋润法治的生命。只有牢固树立公正理念,把对公正的追求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正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的现实结果,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才能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伟大实践。在当今的中国,实现社会公正,需要在法治运行机制的设计上更加科学合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司法领域,要深化司法体制变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进而促进法治的整体公正。在行政领域,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所有这些都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内在地蕴含了公正的思想价值,体现着对公正的追求。要看到,无论是法治体系的哪个环节,一旦公正出了问题,整个法治大厦就难以奠基。而只有公正成为法治最为核心的价值,法治才能够得以延续和发展。
加强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正,必然要涉及法治实践主体的问题。而无论是科学立法,还是严格执法,抑或是公正司法,都面临着一个法治践行者信念和品质的问题。因为法治的公正价值不仅要体现在制度设计当中,更为重要的是要将公正的价值内化为法治践行者的信念。只有把公正内化为法治践行者的信念,才会成为行动的力量,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倘若法治的践行者缺乏良好的内在品质,缺乏公正信念和美德,那就难以真正推动法治事业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体制的设计都有自身的缺憾和漏洞,而人的品性与美德永远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维度,是实现社会公正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当公正内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法治正义的生长才会具有自然而然的“滋养”与“孕育”属性,公正才能真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