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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引领:治国理政的理性选择
丁国强
//www.workercn.cn2014-12-06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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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一要求将法治目标与“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有机融合起来,体现了对法治功能价值的科学认识和把握,体现着治国理政与推动宪法法律实施、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有机统一。

  首先,法治引领和规范社会行为。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人的行为作出安排,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序化,使各种社会关系相对稳定、连续、可靠,社会交往可预期、可把握。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它确定社会行为的标准,给每个社会成员设定了可以怎样行为、应当怎样行为、不能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同时提供了回应合法行为的肯定性后果模式和回应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后果模式,对人的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和约束,使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义务、约束权力运用的方式形成一种利益导向,以此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使人们做出理性选择和明智行动。对宪法法律的认同,也意味着对社会生活的认同,这种认同既体现在对法律规范的遵循上,也体现在建立在法律规范之上的社会交往、社会信任等机制上。

  其次,法治引领和规范社会秩序。法治以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规则和机制,从而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秩序化需求。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法治为国家和社会生活提供制度性指引。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有序化状态,这是法律具体运行、实质运作所达到的现实状态,是法律直接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结果。因此,法律效力是法律秩序之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实施是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落实到社会生活中,是法律从应然到实然、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沈家本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只有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渗透和贯穿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利益平衡、社会冲突化解全过程,才能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的治理,也才会实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的目的。

  第三,法治引领和规范社会公平。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依据,对社会利益关系的确认,它要求权力运作、利益协调不仅要正当合法,而且要彰显平等、自由、正义等法治价值。司法是法治引领的最关键领域,只有通过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才能将法律原则、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判断和法律决定,从而排除纠纷解决的恣意性。公平正义是一种稳定的社会预期。司法不公是对这种预期的破坏。吕思勉在评价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时说:“其实中国人的不愿诉讼,怕也是司法状况的黑暗逼迫而成的,并非美事。”《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实施的基本途径就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件中,体现到正当程序的每一个环节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点抓住了法律实施的根本和实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怀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他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把司法公信力与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了对公正司法重要性的深刻认识,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不廉问题反映强烈的回应。司法公正既关系个案裁判是否不偏不倚,也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整体维护。司法不公不仅会使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利益受损,而且还会使人们对法治丧失信心,对公平正义失去期待。正义是一种公共产品,一个难以生产正义的司法当然也无力为社会公平提供制度化保障。也可以说,司法公信是国家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制度保障是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第四,法治引领和规范社会价值。《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治精神是法治文明的核心,决定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法律制度安排,指引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使崇尚法治、信仰法治成为一种精神需要和内心自觉。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也是人类的一种精神依赖。柏拉图认为,人们要全力抓住法律这根 “金色的、圣洁的绳子”,否则,“人们的心灵将是一片黑暗”,最终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法律是促进社会团结、社会整合的有效机制。法治是一种社会共识,一种价值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凝聚力,也必定与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相一致。在多元社会里,法治提供了各种异质性要素有机协调的机制,打开了社会主体之间有效沟通、交往互动的多种可能性。哈贝马斯认为,法律“可以起全社会范围内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交往循环之转换器的作用。”法治不仅意味着庞杂的法律体系、复杂的法律程序、专门的法律技术,而且也是一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人类对自由、平等、公平等基本问题的思考,表达着人们对秩序和正义的渴求。法律是国家理性和生活经验的产物,法律制度背后有一套价值体系,体现着国家价值、国家认同、国家目标和国家理想。法律正当合理性的根源在于人们共同的价值观念、生活追求和道德准则。因此,法律具有评价和教育功能,既是衡量社会行为合法性的尺度,也影响着人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和社会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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