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顶层设计,作了全面部署。其中关于大力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和论述非常重要。西藏作为我国发展相对滞后的少数民族地区,要同全国一道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大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就非常关键。
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充分体现我们党对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高度重视和迫切要求。
(一)法治思维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这里所说的法治思维,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学理论体系的要求,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分析、处理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客观法治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思维过程,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思维。如果以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为依据,分析、判断、处理客观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思维过程,与本文所说的法律思维内涵是不同的。
(二)法治思维的对象是现实中的法治实践活动。法治思维的对象既可以是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实际问题,也可以是法学研究者进行规范分析、研究的相关法律事件、案件。
(三)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自觉有意识的培养。它的培养必须建立在诸多基础上长期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从微观上来看,首先需要作为个体的公民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个人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内在基础。从宏观上看,需要整个国家倡行法治,独立的个体在法治实践中逐渐养成以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来思考、认识问题,并累积法治的信心。只有实现法治知识、法治实践和法治信任的有机结合,法治思维才能真正形成。《决定》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学习法治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从而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思维引领行动。实现四中全会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需要大量专门法治人才,而有意识、自觉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
(一)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藏的关键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而全面、深刻而广泛的法治实践活动,包括立法、司法、法律监督和全民守法等。党员干部作为这项活动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离不开以法治思维来分析、判断和思考。尤其在西藏这样的边疆民族地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藏工作,必须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完善现有地方立法,使其更好地体现各族人民群众意志,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必须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严格执法司法,把法律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大力提倡全社会信仰法律,真心拥护法律,加强依法维护稳定工作。做好上述工作,要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
西藏地处反分裂斗争前沿阵地,反分裂斗争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特点。更好地运用刑事法律武器打击分裂主义分子,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大力培养党员干部刑事法治思维,提高运用刑事法律的智慧和技巧,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处理涉及反分裂斗争的刑事犯罪问题。
(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是构建和谐西藏的重要因素。构建和谐西藏离不开法治保障,离不开具备良好法律意识、法治思维的广大党员干部。党员干部作为西藏地方各方面事务的管理者,必须运用法治思维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带头守法,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法律,从而引领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唯有如此,建设法治西藏、和谐西藏方能顺利推进。
(三)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建设法治西藏,关键在于依法行政,核心在于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能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能力,包括运用法律法规解决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智慧和技巧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要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来体现。从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至今,西藏在政府法治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广大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但是,距离《纲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非法治思维的现象在我区少数党员干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笔者曾对参加自治区党委党校学习培训的部分党员干部做过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少数党员干部法治观念不强,遇事找人不找法、处理问题不靠法的现象仍客观存在。为消除这些现象,促进我区政府法治建设,推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必须大力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
多层次、多渠道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推进依法治藏、促进西藏政府法治建设,必须拓宽渠道,多层次、多渠道,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大力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培训机构的作用,努力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
(一)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要求。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思维训练,必须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复杂而庞大,不可能面面俱到,应合理选择,有所重点。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合法性要求,是指党员干部在进行法治思维训练时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对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分析、研究,考察判断所作的重大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是否有宪法法律规定依据,是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是否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宪法的监督实施”,“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明确要求对所有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因此,进行合宪性、合法性思维训练,是法治思维培训的第一步。
程序性要求,正当程序是人类为追求公平、公正而设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现代法律制度已经把正当程序法律化。程序性要求是指党员干部在进行法治思维训练时要以正当程序原则、制度为依据,对立法程序、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等进行分析,考察它们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法律规定,从而提升党员干部程序性法治思维。
证据性要求,是党员干部在进行法治思维训练时必须考虑的一个方面。证据性要求是指党员干部要有证据意识,在进行重大决策、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注意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以备日后需用。没有证据意识,当然不知道、不懂得,也不会有意识地保存、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一旦日后需用,会因没有证据而给诉讼带来许多困难和不利。因此,必须建立固化证据性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能够促进依法行政的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的实践反过来又可以进一步促进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
(二)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促进西藏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这既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又是当下必须着手进行的工作。
形成学习法律制度常态化。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培训机构的培训职能,建立党员干部法律知识学习机制。《决定》明确要求,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坚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为培训主体,通过建立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制度化、常态化,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
在法律实践中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法律实践是运用现行法律法规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客观实践活动,没有虚构成分。让党员干部在法律实践中训练法治思维,感受法治思维,体验法治思维,从而增强法治思维。四中全会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这对贯彻落实在实践中提升法治思维具有推动作用。
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促进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法律知识逻辑严密,体系性强,学习掌握难度较大,要在学习方法上有所创新,灵活对待。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思维训练,应遵循成人学习的客观规律,引入适合成人学习的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观摩教学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提高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提升法治思维。
以考核法治建设成效为导向,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四中全会指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因此,全面提高工作成效,必须把法治建设成效放在突出位置。这是一个很大的驱动力,以此推动党员干部掀起学法用法高潮。
以论坛讲座方式带动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珠峰论坛是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主办的一个很好的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平台,应进一步完善珠峰论坛,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在珠峰论坛中尽可能多地安排法律知识讲座,聘请国内法学专家来西藏讲学,促进党员干部学法用法,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作者单位:自治区党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