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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基于履行公权力便利的一种交易活动,是腐败现象的严重表现,也是反腐败的重点。但从当前看,滋生腐败问题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深入推进反腐败,就要加强研究如何提升治理贿赂犯罪能力。
准确把握治理贿赂犯罪的基本理念
治理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公共管理理念和行为方式,其包含共管、共治之义,不同于传统的统治、管制等理念、机制和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逐渐兴起。现代治理实践中,既强调国家和社会管理中政府的作用,更强调公众参与和各方合作。从反腐败战略管理角度讲,所谓治理贿赂犯罪,是指为有效遏制和防范贿赂犯罪,针对贿赂犯罪活动滋生蔓延等实际,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惩治、教育、预防等各种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增强治理效果的措施和方式的总和。要有效治理贿赂犯罪,需要树立以下理念:
系统性治理。治理贿赂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文化等各种资源,而不能单打一。这要求在研究治理贿赂犯罪的战略目的、战略方针、战略力量和战略措施等战略要素时,应当系统思考,科学统筹,既要增强全局意识、协同意识,又要注意区分层次、分类指导,还要把握力度和节奏,加强治理措施的配套和衔接,防止畸重畸轻、顾此失彼。
多元化治理。治理贿赂犯罪,不仅需要党和政府态度鲜明,决心坚定,而且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及全社会的积极性,拓宽群众参与、社会各阶层参与渠道,形成政党、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等治理主体多元、立体格局。
法治化治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证。强调法治化治理,就是要求增强法治思维,坚定法治信仰,践行法治原则,将法律作为判断贿赂犯罪罪与非罪、处理贿赂犯罪案件的准绳,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治理贿赂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查办案件、推动治理贿赂犯罪工作。
不断完善治理贿赂犯罪的法治体系
从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和发展看,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加大刑事立法力度,特别是对贿赂犯罪立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司法机关为细化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根据法律的修改跟进制定相应司法解释,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增设罪名。刑法修正案(七)、(八)以及通过初次审议并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等罪名,严密了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和治理贿赂犯罪法网。二是扩大贿赂犯罪主体范围。刑法修正案(六)、(七)、(八)将贿赂犯罪主体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等,有利于防止贿赂犯罪行为人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等问题发生。三是细化贿赂行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实践中新出现的贿赂犯罪行为进行归纳、提炼和规制,细化了法律规定,增强了刑法规制和惩治贿赂犯罪的功能。四是加重刑事惩罚。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行贿罪的罚则进行了修改,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行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五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8年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制定了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行贿犯罪案件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和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以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增强了刑法规定的可操作性,丰富和发展了反腐败刑事法治体系。六是修改了刑法总则。比如调整了刑罚结构,完善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对民生的保护等。
从总体看,反腐败刑事法制逐渐完善,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比如,如何加强体现现代治理元素的科学、完整、权威的反腐败专门立法;如何理性对待刑事立法修改或者制作发布司法解释,遵循刑法规律和要求保持法律相对稳定、稳妥修法、稳步修法,增强刑法的适用性和执行力,等等。所有这些,都对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构建一个结构合理、规制严密、罪刑得当、治理有效的反腐败刑事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作出进一步部署,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这必将极大地推动治理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的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合理运用治理贿赂犯罪技战术
治理贿赂犯罪,离不开科学的理念指导和切实可行的法治体系保障,也离不开具体有力的措施和策略,即通常所说的技战术。从司法实践看,当前贿赂犯罪活动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对现行法律和司法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作案手段不断翻新。贿赂犯罪分子除了采用传统方式,作案手段进一步嬗变,新花样、新类型案件等日益明显,司法部门在办案中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往往遇到一些难题。二是群体化、系统化等现象比较普遍。当前,一个行贿人背后隐藏一批受贿人、一个受贿人背后往往牵出一批行贿人等趋势日益突出。实践中司法部门从一案查一串、挖一窝等现象较为普遍,这既增加了办案任务,也给办案工作带有更多、更大的阻力和压力。三是跨区域、跨国境犯罪案件以及作案后潜逃等趋势日益明显。随着科技迅猛发展、交通运输日益便捷以及信息数码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受贿人与行贿人通信联络极为便利,无须面对面交易,以致出现行贿远程化、跨区域、“间接化”或者电子化等现象,不断增加发现贿赂犯罪和查办案件的难度。
要提升治理贿赂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研究和运用治理措施手段、策略方法等技战术至为重要。
深入研究贿赂犯罪新情况,增强治理贿赂犯罪的能力。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控告,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兴媒体工具,结合重大典型案例,系统分析贿赂犯罪新动向、新趋势、新特点,既解决办案的措施和技巧,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同时也解决立法不完善问题,健全治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治体系。
提升查办贿赂犯罪群体化、系统化案件的水平。增强系统办案的敏感性,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加强研究贿赂犯罪与产业链融合新特点,查找案件易发多发领域,改进线索分析方法,既分析案件线索的成案率,也分析线索中蕴含案件的数量,以全程打击贿赂犯罪链为目标,制定有针对性的侦查计划,实行“规模圈查”,决不留漏网之鱼。
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和区域联动办案模式,精确打击跨区域、跨国境贿赂犯罪。针对当前贿赂犯罪分子跨区跨国作案、流动性大、牵涉面广等实际,加强办案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实行办案信息资源共享和纵横向办案协作,灵活运用提办、交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提升整体、集约、规模办案效果。
加大跨国境追逃追赃力度,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依托APEC反腐败北京宣言、G20反腐败合作网络等各种国际反腐败合作平台,提升国境外追逃追赃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止外国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总之,治理贿赂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实行优质、高效、协同治理,以有效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