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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河北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正确把握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突出主业意识,完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
履行监督责任,必须落实“三转”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下称“三转”)强化主业意识、监督责任意识,坚持公平正义、旗帜鲜明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阿谀逢迎、不畏权势、不惧压力,牢牢把握“监督”这一核心,正确处理好监督和协调的关系,把更多的力量放在主业上。要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强化监督问责这项主责,更加科学有效地协助党组推进河北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通过“三转”工作的实际成效检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果。
履行监督责任,必须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权力运行风险预警机制。一是建立权力运行风险收集制度。主要收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执法办案过程中,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提出预警建议。二是建立权力运行风险预警信息分析、反馈制度。根据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采取谈话提醒,发预警通知书,编发预警信息通报等措施,督促加强对相关检察人员进行党纪、检纪“纠错”教育。三是对发生问题的领导集体、个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商组织部门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以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检察人员的教育与监督,促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执法行为更加廉洁。
完善对执行各项纪律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投诉举报监督电话,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二是不断完善扣押、冻结、处理扣押款物工作机制。严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或随意扩大扣押、冻结范围。严格规范扣押款物专用账户印鉴的管理和对扣押款物的封存、拆封、检查、保管处理等制度。三是努力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建立检务督查“三级检察机关分级督查”制度。针对督查出的问题,及时通过《督查建议书》或《督查报告》提出明确建议,限期整改。
完善对同级党组、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机制。一是规范权责,成立全省检察机关惩防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二是强化监督,完善议事决策规则,重大问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是做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上级院派员参加下级院民主生活会、开展巡视等工作。四是定期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收入申报等,在重大干部人事任免中,每个环节都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其实行全程监督。
完善约谈工作的监督机制。约谈工作由纪检组长负责实施,对象主要是下级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本院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约谈内容,可邀请被谈话对象所在院党组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约谈单位对约谈事项实行台账管理,跟踪整改情况,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直至整改到位。
完善对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每年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的监督作用,突出对各级院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把重点放在对廉政风险防控、党务公开、检务公开等防止腐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上。
履行监督责任,必须严查违纪案件
建立查办案件责任追究机制。要进一步分清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纪行为保持“零容忍”。坚持从严治检、有案必查、有贪必肃,不惧压力、敢“唱黑脸”,严查严追,决不“法外开恩”,不搞下不为例、既往不咎。严肃查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及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害群之马”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通过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机制,加大问责力度,确保责任面前有人担当。
建立纪检组长、监察处长领办案件机制。实行“纪检组长、监察处长领办案件制度”,对重点交办的检察干警违规违纪案件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为案件查处第一责任人,交办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全程跟踪、严格审查签字。通过强化“一把手”和纪检组长的办案责任,确保案件及时查结和处理。同时,整合全省办案人员力量,缓解办案人力不足问题,提高查办案件能力。
建立查办案件考核评估机制。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正风肃纪专项活动为抓手,坚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对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暴露出的不严格、不规范、不公平、不廉洁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相关法律、纪律和规定严肃查处,实名通报案件情况,强化警示作用。同时,对所查案件进行分析评估,深刻剖析问题原因,挖掘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违纪违法现象。(作者为河北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