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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混淆了普通公民与法律专家之间的界限。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领导干部要把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工作上的自觉追求。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做真正的守法者,才能带动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环境。但长期以来,囿于传统行事习惯、管理方式和文化沉淀等因素,领导干部要成为真正的守法者,必须突破认知和行为上的误区。
有的人将守法者等同于法律专家,认为领导干部作为守法者,就是要把法律条款学得越多越好,就必须成为法律专家。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甚至把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为考试内容。这种观念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为对于不同的守法群体,法治思维要求和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要求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善于用法,能够掌握法治原则和法学原理,想问题能够主动运用法治思维,作决策能够做到于法有据。并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
误区二:混淆了守法者与执法者之间的界限。
近年来,各地涌现了许多“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体现了公民法治观念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在这些诉讼案件中,有的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玩“躲猫猫”,出现了“告官不见官”的尴尬现象;有的虽然被迫出庭露面,却一言不发,形同摆设,流露出“敢在太岁头上动土”的不屑和轻蔑。出现这些思维误区的关键原因在于,领导干部没有摆正自己在依法治国中应处的位置。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真正从内心树立起对法治的真诚信仰,确立对宪法至高权威的内心遵从,依法治国才能全面推行下去。
误区三:混淆了合法程序与公正结果之间的界限。
很多人认为,合法的程序必然带来公正的结果。但在现实中人们却发现,很多时候程序上合法公开,结果却与预期目标大相径庭,产生“程序空转”现象。如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既有参与竞标单位的积极竞标,也有评标专家的严格评审,但结果却是政府采购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的基本价格。如果要行政问责,反而追究不了任何人的责任。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哪里?很显然,政府采购虽然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但招投标对市场价格的基准却没有摸清楚,也没有实现竞标单位真正的充分竞争。这样的程序“合法”并不是真正的合法,而是从根本上歪曲了法治的本意。如果不是出于公正的目的,即便是合法的程序,也只能成为少数人以权谋私的工具。
误区四:混淆了行政经验与专业素养之间的界限。
很多领导干部习惯于以个人的行政经验判断作决策,但由于受到专业背景、从政经历、能力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靠习惯、凭经验和个人喜好作决策、抓工作,以个人经历经验代替专业意见和民意,不能充分听取专家和民众的意见,往往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如在城市规划中,一些地方领导把自己当成了城市“总规划师”,真懂规划的专业人员反倒成了画图工具,出现了诸如山顶挖湖、山地修建百米大道等不懂常识的规划乱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一味追求行政效率和集中决策,没有看到充分的民主和规范的程序对于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重大意义;另一方面,是部分领导干部还存在一定的人治思维,“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还没有真正形成法治的思维。
误区五:混淆了法律与权力之间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层级和边界思维,不尊重地区和部门的主体责任,没有从法治和规范的视角对自身权力进行界定,习惯于打破地区和部门的权力边界。一些领导干部对权力的界定不清晰,无限放大了自身的权力,没有自觉把法律和制度规定视作约束自身权力的“紧箍咒”,相反,却视作束缚手脚的“绊脚石”。
综合来看,出现上述思维误区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少领导干部还没有从思想上确立对法治的真正信仰,还没有找准自己在依法治国中的角色定位,还没有彻底根除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还没有打破重形式轻内容、重程序轻结果的惯性思维,还没有认识到权力的有限性和权责对等性,等等。领导干部要从这些法治思维认识误区中走出来,身体力行成为真正守法者,当好法治建设的引领者、带头人。
营造领导干部成为真正守法者的社会氛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性工程,领导干部要成为真正的守法者也需要适应的过程,要积极为领导干部的转变适应创造条件。一要组建各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在决策咨政、防范风险方面的优势,逐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意识。二要通过程序设置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要把合法性审查等环节植入决策程序,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编织制度的笼子。三要建立依法行政的监督考核体系。通过严格的奖惩制度树立鲜明的依法行政导向,引导领导干部守法、用法。四要着力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加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营造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以此促进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治素养,自觉当好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作者系中共惠州市委常委、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