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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三个时间节点来认识:第一个时间节点,一周年。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第二个时间节点,30年。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指出,我国目前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这需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强调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第三个时间节点,60年。今年是五四宪法六十周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是基于建国六十余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做出的正确决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五大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尤其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第一次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五大体系之一提出来。11月17日,党中央完成了建国以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2013年,党中央制定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党内法规体系即将形成。党内法规严于宪法和法律,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放弃部分公民权利、承担更多义务。明确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治国靠宪法和法律,治党靠党内法规。
原则是纲,纲举则目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序言第七段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了宪法,其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宪法序言的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的领导的规定在我国宪法规范中居于“宪法核”的地位,属于不可修改的规范。第二,决定明确了党在依法治国建设中的角色和定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第三,回答了党的权威与法的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第四,党领导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式是“三统一”、“四善于”。“三统一”是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是指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既是对党六十余年来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也是将党领导法治国家建设的经验用中央决定的形式公开化、规范化了,为党如何领导法治国家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
二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1月24日陕西省委做出《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就是要做到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反对特权,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与法治国家建设直接相关的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民主、公正、法治,这就是法治的精神。法治国家建设并非忽视人的作用,如果执法者、司法者没有法治素养、法治信仰、职业道德,社会大众没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
五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共产党治国理政依据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不可能是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与西方宪政不能混为一谈,属于社会主义宪政范畴。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涉及到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方面,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向“摸着石头过河”与“重视顶层设计”相结合的阶段,具有重要的里程碑的意义。(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后,中国宪法学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