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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管理体制是司法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审判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和效率,通过计划、决策、组织、引导、控制监督、考核评价等审判管理职能的行使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组织活动。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陆续探索建立以审判质量与效率指标体系为核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建立审判管理机构,保障审判权运行公开、公正。
我国法院传统审判权运行管理是多主体、多层级、复合式、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一件案子,从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参与庭务会讨论案件的法官、庭长、分管副院长以及参与讨论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等都有可能参与审判权运行和审判管理的不同环节。法院内部合议庭、庭务会、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之间构成类似于行政层级化的设置,各层级具有明确从属关系,而且这种从属管理效应往往体现在案件的实体裁判过程中。这种模式导致主审法官成为一个案件的具体承办人。这种多主体、层级化、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带来审判管理权多头牵制问题,不利于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因此,对审判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改革成为现实需要。
审判管理改革的基本路径是理顺两权关系。所谓两权,是指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管理改革关键在限制审判管理权扩张,尊重审判权的合法运行空间,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平衡。长远来看,还需建构一种以审判权为主、以审判管理权为辅的审判管理机制,进而树立审判权在法院权力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使审判管理权成为审判权的辅助性权力。
审判管理改革必须既遵循司法规律,又尊重我国司法运行实际。目前,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揭开大幕。应该说,审判权独立行使是必要的,因为它符合司法规律。但是,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实际,骤然取消司法管理权,可能会产生一定副作用,甚至会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在法院系统内构建一种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平衡关系可能更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将来条件成熟后,再构建一种以司法权为主、以司法管理权为辅的模式。
从目前审判管理改革实际情况来看,可以采取一种“内部分权制衡”模式。该模式要求对法院内部审判权、审判指导监督权、审判事务管理权、执行权、执行管理权、执行裁决权、司法政务管理权等项权力进行科学划分、合理配置,并使其互相制衡;同时将某些行政性、辅助性权力让渡给第三方,将另外一些权力交给法院不同部门行使。这样,通过权力分解、让渡和重构来达到制衡。可以说,这是规范和制约审判管理权的有益尝试,可以使审判权运行获得更大空间。
化解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完善审判管理组织体系;二是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审判管理职能体系;三是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审判管理科学化;四是加强基础工作,保持审判管理常态化。其中的细化目标还涉及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审判质效控制机制、建立审判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强绩效评估工作、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等。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和效率,压缩审判管理权运行空间,使其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运转。相信经过长期不懈努力,良性的审判管理体制机制终将形成,以审判权为主、以审判管理权为辅的法院权力结构也将确立。(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