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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政府守法
刘增禄
//www.workercn.cn2014-12-27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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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治国方略,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指出,我们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部分内容中,完善政府执法、打造法治政府是最关键的环节。因为国家的法律法规需要各级政府来贯彻实施,与社会、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正是各级人民政府,所以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能否落实。由此可见,政府守法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要义,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所谓政府守法大致有以下三层含义。其一政府守法是对公民最大的教化,关乎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其二政府守法是权力有效运作以及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其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守法既是权力的基本伦理要求,也是政府获取公信力与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古语云:“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必须看到,当今中国社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如道德滑坡、腐败泛滥、潜规则盛行、个体权利不彰、社会保障薄弱等等,其中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就是某些政府部门不守法。概括起来,政府部门不守法主要分为行政缺位和行政越位两种情形:所谓行政缺位,即政府依法应该作为的而不作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应该积极实施的法定职责不实施,能够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任何机关在行使其权力的同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是“职责”二字的内涵。而行政不作为表面看似乎只是行政部门的无动于衷,但其“不管”却使其它想管的部门没法管或不便于管,因此这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和责任的逃避,是一种隐性的腐败,其危害不容小觑。如某些政府部门行政缺位,造成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屡打不绝,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创业环境不佳。某些地方政府行政缺位,造成基层管理失控,社会黑恶势力滋长蔓延,致使“民告官”案件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所谓行政越位,即依法政府不该作为的乱作为。主要表现为某些政府部门公权力的滥用或失控,侵犯到了公民、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瓦解了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结构。如审批腐败,官商勾结,政府职能错位,管了不该管的,该管的却没有管住、管好。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强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有的政府部门不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随意改变章程。还有的政府部门违法逐利,利用审批、许可、发证,向当事人卡、拿、要;利用提供专业服务,指定或搭售某种产品;利用行政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这种对行政权力的滥用,不仅败坏了官风政风,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这对于正在转型而显得十分脆弱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正在挣脱人治传统的法治建设来说,不啻是一种致命的灾难。

  政府不守法,如何要求社会和民众守法?政府不守法,又怎么可能为人民谋福祉?所以,完善政府执法、打造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要守法首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政府行政工作中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也提出了落实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的要求,因此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策和立法紧密衔接。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梳理各部门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尤其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政府要守法各级政府官员必须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强调要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

  政府要守法就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政府必须树立人民主权理念,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现决策、执行、结果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政府要守法就必须进一步培育全社会的主体意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是经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行使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它们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人民所制定的、反映了人民共同意愿的宪法、法律,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得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同时,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理国家,人民群众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主体,人民群众不仅是法律遵守者,更是法律执行者和监督者。正如四中全会所强调的,“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成为法律真正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时,法治中国才有可能真正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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