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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浓墨重彩之笔,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凸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党的全会决定进行法定化的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立法性质,这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体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得益彰。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道德建设需要法律予以保障,道德是多层次的,不可能用统一标准去要求所有人。为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作保障,从而对违反基本道德的行为起到威慑和惩罚作用。事实证明,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从一定意义上说,设立国家宪法日,正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举措。任何一项制度的施行、一道法令的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的文化土壤。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及其营造的法治文化,有助于教育引导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推动全社会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形成。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需要有载体有抓手,而国家宪法日便是有效载体。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弘扬宪法精神,目的是使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就需要有隆重的仪式来加以升华。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须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有助于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广大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思维和习惯,防止采取法律以外的手段维权;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加强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
展示法治中国的良好国家形象。当代中国以何种形象展现给世界?世界以何种眼光了解和认识当代中国?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来推动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便是对这些问题的积极回应。《决定》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发出“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的动员令,吹响“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前进号角。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为建设法治中国助力加油,让法治中国的国家形象屹立世界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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