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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在国家安全领域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在总结多年来国家安全工作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的特点,是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反间谍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第一部全面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必须深入贯彻和执行《反间谍法》,做好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工作。
一、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反间谍法》既适应了隐蔽战线斗争的新形势,体现了依法开展反间谍斗争的现实要求,又考虑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长远发展需要,是构建新时期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成果。该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具体实际需求出发,从立法技术到具体内容,不仅对反间谍工作作了全面、科学的制度安排,还确立了一系列与反间谍工作相关的重要机制,成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明确了反间谍工作原则。《反间谍法》将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明确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二)定义了间谍行为。《反间谍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一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是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是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三)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反间谍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强调中央事权,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该法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四)完善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职权。《反间谍法》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行使技术侦察、询问、搜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工作职权。该法在总结长期以来反间谍工作实践取得的成效基础上,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确需采取的相关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了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二是必要时可设置相关工作场所。三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五)与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衔接。为有利于打击间谍行为,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反间谍法》结合《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对间谍行为作出列举,并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另外,该法中涉及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反间谍工作中使用的强制措施等其他相关规定,注意与《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体现了法律的统一。
二、惩治间谍行为与保障人权并重
依法防范、制止、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由于反间谍工作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属性,为了尽量避免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实质上体现了《宪法》精神,是《宪法》所确立的人权原则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与尊重保障人权的一致统一,与新《刑事诉讼法》中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之任务的规定相得益彰,既符合立法精神及整个刑事司法的发展规律,也是国家重要刑事政策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职责,实现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实质上也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反间谍工作的最终成果也充分体现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权这一崇高目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从而决定了反间谍工作与公民和组织关系十分密切,“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执法理念。
三、全面做好《反间谍法》的贯彻实施
《反间谍法》体现了党中央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重要体现。国家安全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尤其作为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贯彻和执行《反间谍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维护国家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宣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全面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广西作为我国西南面向东盟的重要门户和前沿地带,在深化与东盟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西南边疆稳定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周边安全环境压力巨大,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面对的挑战越来越严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任务将更加艰巨和繁重。强化宣传,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反间谍法》,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国家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作为我区反间谍工作的主责部门,自治区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做好对《反间谍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开展广泛的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间谍行为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危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主要职权和国家法律对间谍行为的惩治措施,在公民中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群众在了解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共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活动,提高反间谍工作成效,切实体现反间谍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二)切实发挥国家安全机关职能作用,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反间谍工作属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需要坚持中央统一领导,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安全机关的重要职能作用。在国家安全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应充分结合国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方式,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开拓反间谍工作的外部环境,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联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提高反间谍工作领域的成效。一是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专群结合工作路线,动员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依靠和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切实发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优势,把握好反间谍工作的主动性。二是结合多年来反间谍工作的经验总结,根据当前反间谍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反间谍工作涉及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和确需解决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完善相关机制建设。三是执行好相关技术查验措施,充分发挥以国家安全机关为指导的多部门联动机制,真正体现反间谍工作由多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全面开展的工作效应。(作者为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厅长)
背景链接:长期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等各种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煽动支持分裂势力,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利用我国扩大开放的时机,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和刺探我国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律,切实发挥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国家安全工作特别是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国家安全部以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称原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了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反间谍法(草案)》,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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