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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我”与“法”的关系,摆正“我”与“法”的位置,真正把对法规制度的信仰敬畏铭刻在心,实为当务之急
曾听有的领导干部发雷人之语:“都按条令条例办,还要我干什么?”言下之意,觉得个人权威可以凌驾于条令条例之上。这反映出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时代大势下,一些领导干部仍习惯于以“人治思维”想问题办事情。
领导应该“干什么”?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尤需正视和回答这个问题。
按说,条令条例是部队正规化建设的根本依据,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官兵都必须遵守的法规制度,“都按条令条例办”无需多论;领导要抓落实的事也有很多,“还要我干什么”不应成为一个问题。然而现在之所以有人质疑,说到底是一些同志潜意识里还存有不少模糊点。比如有的认为,当领导必须“有权威”,作指示要“说一不二”,合规的要执行,不合规的也要执行,否则会影响个人威信。有的觉得,当领导必须“知权变”,都按法规制度办,无异于纸上谈兵,实际根本行不通,甚至把搞变通、打“擦边球”当成是有能力。还有的感到,当领导必须“有个性”,带部队有特殊性质、特殊要求,有个性的领导才能带出有特色的部队,什么都按条令条例来只会带出死板的部队。在这些认识的影响下,一些同志总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带部队抓工作“任性”随意,部队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不自觉克服、及时叫停,遑论法治建设,后果不堪设想。
法国思想家卢梭有句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领导干部既是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执行者、参与者,只有尊崇法治推行法治的责任,而没有规避法治损害法治的权力。厘清“我”与“法”的关系,摆正“我”与“法”的位置,真正把对法规制度的信仰敬畏铭刻在心,实为当务之急。实践证明,在“长官意志”根深、“特权意识”蒂固的人那里,法规制度会像“拦路虎”一样,让他们感到碍手碍脚;而在尊崇法治思维、习惯法治方式的领导那里,却像“法宝利器”一样,让他们用起来得心应手。认识不同,结果迥异。领导干部应当把对后者的追求贯穿于为官从政的方方面面,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干好自己应该干的事。
毛泽东同志说过,当领导一是出主意,二是用干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领导干部应该干的首要之事,也是出好主意、作好决策。顶层设计搞好了,目标要求明确了,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真正把路线图落实好,还需要决策的“明灯”照耀前行。否则,要么走“夜路”,要么走“弯路”,要么依旧走“老路”。“如果没有战略远见,战略规划就一文不值”。受历史因素影响,当前走法治之路仍任重道远。所以,领导干部既要自我反省、自我革新,克服靠感觉爱好、习惯经验想问题抓工作,防止言重于法、权高于法、情大于法,更要重视做好调查研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确保依法治军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治国经邦,人才为急”。推进依法治军,归根到底要靠人。选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干部,领导应该“干什么”不言自明。这里有两句老话值得一提:一句是“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上级欣赏的干部是“人治型”还是“法治型”,“变通型”还是“原则型”,官兵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体现在工作上,部队建设也会呈现不同精神风貌;一句是“用对一个人,激励一大片;用错一个人,挫伤一大片”,能否选准用好讲法治、讲原则、守规矩的干部,事关工作落实质量,事关政策激励导向,也事关依法治军的成败。战国时期,魏文侯欲求富国强兵,任用李悝为相,力主变法改革,使得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强盛一时的国家;秦孝公重用商鞅变法,同样成为千古佳话。今天,我们更要站在实现强军目标的高度,将遵守法规、依法办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把那些懂法治、善法治、抓法治的干部选准用好,通过鲜明的用人导向彰显法治精神,保证法治推行。
领导干部既是治军的重点,也是治军的难点,表率作用至关重要。如果台上讲法规、台下乱法规,自己立规矩、首先破规矩,就会产生“破窗效应”,败坏风气,损害党的形象;法治的大厦如果随处留“暗门”、开“天窗”,终会轰然坍塌、毁于一旦。所以,领导干部必须把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既遵守成文的律令,又坚守内心的道德,不留法外之地、不干法外之事、不当法外之人,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引领弘扬崇法尊法、执法守法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