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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问题历来是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一个国家政权建立后,采取什么样的理念和方式对国家进行治理,是这个政权亟待解决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经过不断地“摸着石头过河”的艰辛努力,终于探索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治国之路,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且党的十五大明确将这一目标提升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地位。为了更好地践行这一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强调法治建设的规定,也是新时期指导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
宪法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可见,发挥宪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就是要牢固树立宪法理念,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宪法实施。
一、树立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系列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所有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原则而定,都是宪法的具体化,任何法律条文与宪法相悖,则会失去法律效力,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宪法是最高也是最终明断是非的标准。
二、营造尊重宪法的氛围。
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许多人对宪法的地位有着明确的认识,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宪法存在模糊认识,缺乏宪法意识,存在宪法虚无的倾向,在他们的心目中,宪法只是一个原则,解决不了现实问题,因此,根本不注意宪法知识的学习,忽视宪法意识的培养,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坚持依宪治国要加强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在我国30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中,宪法观念已日趋深入人心,公民的宪法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随着依宪治国的提出,国家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普及宪法知识的措施,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大作用。这对提升人们对宪法的尊重,进一步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强化宪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三、保持宪法的科学适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宪法更应与时俱进。一部符合时代要求的宪法其稳定性必须以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前提。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应当保持稳定,宪法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但社会要发展,历史要前进,宪法如不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则无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这样的宪法是无法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因此,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才能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才能承担起宪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任务。同时,我们应高度重视宪法解释工作,宪法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宪法的条文大都是原则规定,不可能穷尽在其调整领域之内的所有法律细节,也不可能向实施者提供足够明确严格的行为模式和要求,可操作性较之一般法律稍弱,这是人们必须承认的现实。所以,为了增强宪法的实用性,有必要对宪法的某些规定做出相应的解释。但宪法的解释必须非常慎重,有权对宪法作出解释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宪法解释的内容必须合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不能随意解释,这也是使宪法的权威性得以保障的关键。
四、保障宪法的实施。
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尊崇宪法,宪法至上,并不意味着要把宪法置于高高在上的地位,而是要让宪法确定的每一项制度都能得到有效实施。如何增强宪法的可操作性,保障其顺利实施,这是人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健全和落实宪法监督制度,是坚持依宪治国的好方式。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纠正各种违宪行为,使宪法规定的每一项公民权利都能得到切实保障。毋庸置疑,当前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虽然日趋被人们接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在立法工作中,有些法律的制定,并没有完全落实宪法原则,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下,有些部门和地方为了自身利益,置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导致一些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不同程度地存在与宪法规定相冲突或不一致的现象。在执法工作中,一些政府执法部门并没有严格依宪、依法行政,而是滥用行政权力,导致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损。在守法过程中,一些人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知法犯法,大搞法外特权,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有的甚至给国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法律监督工作中,不注重研究和改善监督机制,热衷于搞形式,并没有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进而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没有使各种违宪、违法行为得以彻底纠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现实情况,提出了从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入手,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完善宪法解释机制,加强法规备案审察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为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有效地助推了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