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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依法治国贯穿卫生计生工作全领域和各方面
李斌
//www.workercn.cn2015-02-02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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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卫生计生领域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它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也为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卫生计生系统必须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四中全会思想精髓和内涵要义,把全会精神学习好,贯彻落实好,才能有力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引领和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

  要把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卫生计生系统必须树立“依法治国,法治先行”的理念,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促进守法。要在卫生计生领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形成科学立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法治轨道。当前,我国卫生计生领域治理面临诸多挑战。一是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碰到一些难啃的“硬骨头”,需要法治来保障。二是人民群众法治素养不断提高,对做好卫生计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三是医疗卫生服务供求矛盾、医患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一些不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为仍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快法治建设,以法治推动改革进程、规范主体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化解医患冲突,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要妥善处理好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辅相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法治建设是发展的基石,深化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中央的一系列举措将法治关口前移,从而贯穿改革全程。法的功能不再仅仅是巩固改革成果,而是要以全局性、前瞻性视野发挥好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作用。我们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固定下来,用法律巩固改革成果,为改革顺利推进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立法搞好顶层设计,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二、坚持立法先行,完善卫生计生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全会要求加快对医疗卫生等社会领域立法,着力解决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制度机制短缺问题。

  明确卫生计生立法应坚持的理念和原则。一是落实《宪法》基本要求,体现公平正义。卫生计生立法的核心要义,是落实《宪法》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本要求,坚持把促进健康公平放在重要位置,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努力做到公平公正,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广泛可及、公平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二是突出顶层设计的前瞻性,增强立法系统性和协同性。通过宏观、科学的顶层设计,明晰卫生事业的性质、卫生的基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三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既要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又要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加可操作性。

  加快推动《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未从宏观上、整体上反映卫生事业的性质、地位以及卫生行业的特点。当前卫生领域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基础性法律,以落实《宪法》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本要求为主线,通过宏观、科学的顶层设计,为未来卫生领域的重大改革和发展指明方向并做出制度安排,保障卫生计生事业“走对路,走好路”。《基本医疗卫生法》作为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将统领整个卫生法律体系,有助于解决卫生治理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制度机制短缺问题,有助于避免卫生改革决策的重大失误,对卫生改革和发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加强卫生计生重点领域立法,做好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一是加快出台社会关注度高、已经形成广泛共识、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法律法规,如《中医药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二是统筹完善卫生计生的重要法律法规,加强“一揽子”修订工作,如《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三是填补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白。围绕医学技术管理、专科医师培养、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亟须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研究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四是做好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一方面解决“全能政府”行政成本高、管理效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依法履责、严格执法、服务群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要依法界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主体之间的职能分工,制定行政部门权力清单,立下规矩,定好方圆,将权力运行公开,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流程,加强审批透明公开。

  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执行,那就是一纸空文。转变政府职能,首先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推进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提升内力”,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做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广大执法人员要把法治精神内植于心,外践于行。另一方面,还要学会“借用外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努力做到政府依法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卫生计生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

  整顿医疗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公安部等6部门在全国开展了为期1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了重大成效,非法行医现象有所遏制。要加强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打击非法行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继续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与联动,明确责任分工,联合执法办案、联合督导检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社会监督,大力推进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健全疏堵结合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治理非法行医,铲除非法行医的生存空间。

  四、促进全民守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我国的医患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局部的不和谐的现象。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多地发生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采取源头预防与严厉打击伤医行为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途径。

  加强行业管理,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一方面,以卫生计生职业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药王”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指出,医者,第一是精,要有精湛的医术;第二是诚,要有高尚的品德修养。医务人员要爱岗敬业、真诚服务,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另一方面,持续深入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建立“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做好院内调解。二是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质量。三是加强调诉结合,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依法经司法确认,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调解无果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及时立案受理,开展诉讼调解,依法裁决执行。四是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并存、互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第三方赔付的调赔结合方式。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制建设。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导各地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2014年,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0.6%,医疗纠纷数量同比下降18%,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医疗秩序总体向好。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环境。要把卫生计生法律宣传教育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持久加以推进。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五”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其次,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形成自觉遵法守法的良好环境。再次,在全社会倡导依靠法律来解决医患矛盾的氛围,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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