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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要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预期目标,必须关注一些影响和制约改革推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因素。只有解决了这些障碍因素,检察改革才能有效深入推进。
在经验储备方面,从历史角度来分析,检察制度自1978年恢复重建以来,发展至今仅有不到40年的时间,检察权在国家权力形态中形成时间较短,尚缺乏深度变革所必需的时间积淀。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角度来分析,检察制度经历了近40年的渐进式发展,目前处在“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主要目标“科学合理、协调发展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的关键节点,与检察权运行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尚在完善,检察权内部配置尚在优化,确保检察职能履行的各项体制机制尚在调整。从司法实践角度来分析,需要进一步积累、总结、升华、提炼经验教训。
在理论准备方面,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尚没有达成共识,缺乏理论上的体系整合。对于检察权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检察一体化等司法改革重点热点问题,政策导向已经明确,改革轮廓已经清晰,但具体实施中的近期任务、远期规划、方法和步骤,还需深入研究、科学思考、合理界定。在对域外检察制度的研究方面,对制度生成、演化、变革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研究还不够透彻。而对某一项具体制度与其依附的社会土壤、文化根基的关联度研究不够,导致在借鉴和移植的过程中可能产生偏差,囫囵吞枣或生搬硬套,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
在思想准备方面,突出表现在检察人员的制度自信、职业自信尚没有完全确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新一轮检察改革的宏伟蓝图,但是部分检察人员由于制度改革涉及利益格局重整,产生迷茫观望的心态,对于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和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障碍,思想认识还不充分。从职业心态来讲,推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必然触及检察人员切身利益,一部分青年干警对制度愿景不乐观,感到上升通道受阻,职业坚定性产生动摇,影响其对检察职业的归属感。
在对关联性制度改革的研究方面,检察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检察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推进过程中必须充分关注各种关联因素,充分考量其他司法制度的改革对检察改革的影响,加强对制度间关联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把握。比如,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改革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目前还缺乏前瞻性研判,各种制度障碍没有厘清。
在现实条件方面,在检察改革中借鉴、移植国外行之有效的既有经验是无可争议的,但在消化、吸收、落实时必须充分关注现实条件。例如,主任检察官“员额制”的制度样本来自域外,其特征是以严格的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为基础。但反观我国检察人员招录制度,长期以来沿用的是公务员选拔和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检察官职业准入的两道坎,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检察官任职门槛偏低、组成混杂、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以现有的人员结构、制度构架,推进“员额制”改革障碍较大,还需制定大量细致的配套措施,创造更有利的现实条件。(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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