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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之一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那么,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有哪些基本内容组成呢?
根据《决定》精神,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指符合中国实际、体现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理论,是既汲取了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又借鉴了域外法治有益经验而区别于西方国家法治理念和模式的法治理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从中国国情出发。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它是否与这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中华五千年法律文化传统基础上进行的法治建设,是与中国人民直接相关并切身参与的法治建设,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法治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文明成果,但究竟要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事关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的颜色、大局和方向。《决定》鲜明提出,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1)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近现代史已经证明“社会主义、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2)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现行《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宪法依据。
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本质的特征。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和标识就是共产党的领导,所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其次,《宪法》赋予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既然《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赋予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宪法》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说:“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就是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不仅包括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讲的国法,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党规。首先,国法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般社会团体和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各族人民的忠实代表,将各族人民的意愿集中起来,形成党的主张和政策;党又按照宪法、立法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因此,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政策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中国最先进文化的代表,肩负着长期治国理政的执政责任和神圣使命,因此,中国共产党不应将其自身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而应执行比一般社会团体更严格的党规党纪;中国共产党党员不应将自身混同于普通的人民群众,而应担当比普通公民更大的政治责任。为了完成执政责任和神圣使命,中国共产党要执行比国法严格的“特别法”——党规。
5.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必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治与德治并重,源于对中国传统“家”、“国”伦理文化观念精华的萃取。从法治的源头上看,中国法家所倡导的法治理论建立在“好利恶害”(人人可能为非作歹)的人性论基础上,而西方法治论建立在“恶性普在”(人的行为易受情感、欲望、冲动所支配)的人性论和“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的认识论基础之上。人性论的差别,尤其是认识论的缺位使得中国法治理论没有形成像西方社会那样的法治与人治尖锐对立的观念,相反形成了为政以德、明德慎罚、礼法相依、德主刑辅、正心修身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世理论。可见,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传统治世经验和思想精华的继承和发扬,是具有鲜明中国当代特色的治国理论。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体系。《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就在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体现了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又体现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按照宪法解释制度负责对宪法规定的内容、涵义、边界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解释;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以提高法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约束力,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六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从中国国情出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特征,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作者单位:省委党校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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