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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总体国家安全观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的一件盛事,对我国反间谍工作乃至整体国家安全工作必将产生里程碑意义的深远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反间谍法》为开展反间谍执法工作提供了“良法”,筑起了铜墙铁壁。如何在实践中实施好这部“良法”,达到“善治”之目的,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发挥其维护国家安全的尖兵利器作用,是国家安全机关面临的紧迫任务。
《反间谍法》顺应大势、亮点纷呈
(一)《反间谍法》是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根据国内外形势适时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的成立使我国拥有了应对国内外综合安全和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的顶层运作机制。在“国安委”的领导下推进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能够为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特别是基于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国土安全等反间谍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反间谍法》的出台,一方面为提高反间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实现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注入了一剂“强心针”,是“依法治国”在反间谍工作领域的生动实践。另一方面《反间谍法》从一定意义上可被视作衡量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质量的“标尺”,体现了党中央的远见卓识,凝聚了全国人民的聪明智慧。该法站在原《国家安全法》肩膀上,吸收了建国以来反间谍工作的成功经验,优先考虑反间谍工作的发展规律和未来走向,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为建立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为推动国家安全地方立法提供了科学依据,是当前反间谍工作领域乃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法律制度的奠基之石、扛鼎之作。
(二)《反间谍法》是一个完整体系,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了系统性的引领、规范和保障
首先,《反间谍法》明确了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优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这构成理解本法的基础,但仍要处理好反间谍与履行防范、惩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其次,本法基本原则宣示了反间谍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反间谍法》第二条规定了反间谍工作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构成反间谍规范体系的基本要素,是指导、规范、评价反间谍工作乃至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准则。再次,《反间谍法》适应斗争规律,扩大了间谍行为的外延。《反间谍法》与《刑法》规定全面衔接,不仅把实践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非法获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作为间谍行为明确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同时,解决了现有法律对间谍行为规定范围过窄的问题,根据形势任务的新要求、新发展扩大了间谍行为的范围,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实施的策反引诱国家工作人员叛变行为也纳入本法调整,满足了现实斗争需要。最后,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无责任则无法律”,法律责任是确保法律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的保障机制,也是对违反法律义务行为的矫正机制,其有无及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反间谍法》的权威和效力。为保障《反间谍法》规定的法定权力能够合法顺利行使,法律义务得到全面切实履行,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反间谍法》补充完善了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行为种类,完善了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分类处理机制,基本上构建了一个比较合理、完备的反间谍法律责任体系,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正确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能。
(三)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权更加完备
反间谍工作的复杂性及其对国家安全利益的极端重要意义,要求法律确保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职权的法定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反间谍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和工作手段的隐蔽性,要求法律赋予主管机关特殊职权,推动执法人员专业化。《反间谍法》在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新增以下职权:一、明确国家安全机关享有征用权。随着行政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征用权已被明确规定为法定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使用权。征用权在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具有适当民事补偿的特点,这确保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公民和组织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对开展反间谍工作具有现实意义;二、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既解决了法律层级的冲突问题,维护了法制统一,又切实为执法、司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清除了对相关涉案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度性障碍。此外,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特点,这必然促进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完善反间谍工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程序,加强依法行政;三、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防范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技术防范检查检测权。技术安全防范检测往往能够为防范打击间谍行为赢得空间、时间和主动权。本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有关标准制定权,也体现了中央对国家安全机关的高度信任,对提高国家安全机关斗争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意义重大。
以《反间谍法》为依托,信仰法治、规范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崇尚法治、敬畏法律,使法治信仰成为行为方式
“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反间谍法》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全社会公民本着敬畏权力、崇尚法治的理念,正确思考和理解《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和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和保障。《反间谍法》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协助义务、保守反间谍工作秘密的义务,以及违反本法的法律后果、执行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等,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任务提供了全方位保障,是国家安全工作的“助推器”。
(二)用公正和效率,尊重人权,赢得人民
树立自身真正的法律权威是《反间谍法》实施达到“善治”的最高境界。法律权威不是来自上级授权,是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执法机关必须要处理好执法效率和确保公正的关系。公正是前提,效率是保障。没有公正的效率是无谓的效率,是阻碍《反间谍法》有效实施的效率。同时,“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没有效率作为保障的公正至少使公正大打折扣,抵消《反间谍法》带来的社会正能量。国家安全机关面对《反间谍法》赋予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权力,要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从惩治间谍行为的实际需要出发,明确细化、规范向有关组织调查、询问、查阅、调取有关情况、资料,查验公民或境外人员身份证件,进入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以及现场询问证人等程序,用程序公正推动实体公正的实现。我们面对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要努力实现办案结果与办案效率的有效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感受到严格、文明执法,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此,《反间谍法》从良法到善治才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和推动力量。
(三)加强学习宣传,自觉遵守《反间谍法》
一是全文宣传,领会实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安全工作尤其是反间谍工作了解较少,观念更新、行为规范和制度变革还任重道远。我们要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反间谍法》的精神与内容,借力《反间谍法》的出台,让群众熟知与反间谍工作有关的主要法律制度。二是正确理解《反间谍法》。反间谍工作具有国家属性、中央事权的特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需要不断适应复杂、长期和多变的斗争形势,以致《反间谍法》部分条文规定采取了原则性、笼统性的论述。对此,我们要正确理解和判断,转变思维方式,坚持系统、全面地理解条文,分则服从总则,总则遵循原则,准确地理解、执行《反间谍法》。三是及时修改配套制度。《反间谍法》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对反间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就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提请立法机关补充完善重庆市相关地方立法,保障反间谍侦查工作的平稳过渡,以及与《反间谍法》的顺利衔接,确保法律规定落地生根,维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维护宪法和《反间谍法》的尊严和权威。(作者单位:重庆市国家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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