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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法治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从严治党思想,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内监督的法治化建设目标,就是要实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提高制度执行力是确保党内监督权威性的关键,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执行党内监督规范,建设法治化反腐新常态。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人民赋予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取利益作为新时期党内监督建设的重点,“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建立完善“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讲话不仅从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认识,同时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党内监督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理论基础层面体现了继承性和创新性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基本理论认为,党内监督是无产阶级政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通过监察、督促、评价、处理等方式,保障党的组织行使职权,党的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是党的自我约束与自我完善的一种活动。习近平党内监督法治化思想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思想的继承完善,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的创新发展。
党内监督法治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从严治党思想。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建设实践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基本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做到了思想统一、组织严密、严肃党纪、制度严格、严惩腐败与不正之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积极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的关键环节。习近平党内监督“法治化”思想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思想的继承完善,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的创新发展。
党内监督法治化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重要的治理手段,法治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历史中发挥着“治国之重器”的重要作用。实现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与群众路线的结合,就必须在各项工作中彻底贯彻执行群众工作作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依靠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从机制上保障人民群众监督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发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实现途径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又与党的建设制度息息相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党”,在实现党的治国理政法治化建设的同时,要推动自身建设的法治化进程。只有通过依法治党带动和推动依法治国,实现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和互为保障,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制度规范层面体现了系统性和协调性的辩证统一
党内监督的法治化建设目标,就是要实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通过逐步建立完善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科学管用的党内制度规范体系,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着力解决了党内法规建设存在的“碎片化”问题。2013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这两部具有“立法法”性质的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指导原则,从而为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201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规划要求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系统化。
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规范体系。进一步明确党章在党内法规的最高效力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法规的根本大法,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构成党治国理政的政治基础,具有最高的党内法规效力,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重点和体系。《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的内容,涵盖了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共六大方面的三十七项,以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改革用人制度、加强基层组织、推进作风转变、规范权力行使、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为解决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制度安排。
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监督法规与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就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遵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同时要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联动格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努力使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相协调,并通过立法程序,逐渐将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党内规范转化为法律法规,增强法规执行的强制性和约束性。
执行层面体现了权威性和严格性的辩证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任何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只有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才能增强实效、彰显价值和树立权威。
提高制度执行力是确保党内监督权威性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因此,党内监督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就是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通过进一步规范巡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与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测评制度和报告工作等制度规定相结合,从而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有机整体,实现了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员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整体。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执行党内监督规范。认真履行“两个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各级党委必须严格依据“党内法规”要求,切实养成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在纪律约束下工作的习惯。严格承担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
坚持法治思维方式,建设法治化反腐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针对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实现党内监督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善于运用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注重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切实构建起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作者分别为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该项目为山西省2014年度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党的建设新思想研究》,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4年度重点课题《习近平党内监督思想研究》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