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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彰显了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是我们党先进的治国理政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高度的政治自觉,是检察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积极担当历史责任的重要之举。
深刻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一部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执法、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甚至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必然损害法治的权威。特别是司法处于把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群众对司法行为有一种“最后期待”。所以,规范司法行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于立法预期的实现、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矫正,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司法行为的规范文明程度往往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反映。我们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和高度来认识、来对待。
规范司法行为是落实《决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决定》把公正确立为法治的生命线、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基本要求,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不仅要公正,还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规范的司法行为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权威,必须从规范司法行为做起。打铁先要自身硬。检察机关要自觉在规范司法行为上树立标杆、作出表率,使法律监督更有底气、更有勇气、更有权威。
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是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客观要求。《决定》不仅鲜明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论断,而且把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纳入其中。这是我们党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司法权的滥用比其他权力的滥用,后果更为严重。历史反复昭示,法治松弛、司法权滥用,必将导致社会动荡甚至倒退。在我国政体的设计中,检察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承担着对权力监督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决定了其是构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监督法治实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检察机关自身不硬、自身司法不规范、水平不高,就难以支撑起国家政体中法律监督的构架,就难以完成有效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检察机关提升自身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是由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的特殊价值所决定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行为不可以不规范、不可以不公正,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要承担起推动者和保障者的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在“严格”上下功夫,大力推进严格司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把法律束之高阁,即使善法良多,也会沦为立在田间的“稻草人”,无法得到普遍的遵从。因此,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首先要做守法的模范、用法的专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对人民群众要平等保护、公平对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敢于担当,妥善处理,以实际行动坚守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严格执行修改后三大诉讼法为重点,坚决贯彻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规范监督的要求。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需要注意的是,严格司法不是成为“法律自动售货机”,要杜绝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问题,从大局考虑,尽可能使司法办案符合法理,照顾情理,实现公正。
第二,在“规范”上用气力,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司法权只有规范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才能防止司法公信力流失。我们要教育干警坚守职业良知和自律,但是更要健全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件,织密扎紧制度的笼子,不能“牛栏关猫”。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的权限,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流程、标准和责任,防止选择性司法和随意司法。要持续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完善司法制度,细化司法标准,规范司法程序,健全司法行为监督,设置“隔离墙”,架设“高压线”。要运用科技发展成果,以管理科学化、司法信息化推动司法规范化,增强严格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
第三,把“公正”视为生命,确保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只有公正司法,司法才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才会信赖司法、信仰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司法公信力缺失、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要发挥特殊重要作用,不仅要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还要有效监督纠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用加大司法办案力度的硬道理,促进公正司法,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纠正“任性”的执法、司法行为,约束司法权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行使,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
第四,把“文明”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素,始终坚持文明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文明的标志。检察机关要增强人权司法保障意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同时还要重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全面落实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恪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不断建立健全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知错就改、敢于担责的实际行动为司法赢得更多的公信力。
第五,把“公开”作为防腐阳光,强力推动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司法越公开,公正就越看得见,司法就越有公信力。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深化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司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当事人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加快“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争取更多的检察话语权。积极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努力服务群众,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把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不断增强工作自觉性。继续运用“一个活动、四个机制”的工作方法,促使干警养成“精”“细”“实”的工作习惯,提升规范司法的水平。“一个活动”是指认真开展检察工作科学抽样评估活动,深入查找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促进每一个案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四个机制”是将抽样评估方法延伸,建立对职务犯罪办案质量、刑事案件法律监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四个方面进行抽样查纠问责的机制。目的是解决检察机关对自身及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存在的应该监督而没有发现或者没有监督纠正的问题。通过“一个活动、四个机制”的工作方法使查找问题见人见事、问责追究明确具体,真正将严格规范司法的“高压线”通上电,使全区各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对法律、对制度规范产生敬畏,同时引导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形成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的新局面,形成全区良好的司法环境。(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