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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强“三军”
范世林
//www.workercn.cn2015-06-23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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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判各种诉讼案件,惩治罪犯,保障人权,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搞好审判,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也必须时刻围绕审判执行这个中心。而要做到、做好这一点,就要在搞好综合治理、完善综合能力、提高整体素质上多思考,尤其是要在发挥好三支骨干力量,强化法官队伍、党员队伍和干警队伍的“三军”建设上下功夫。

  “三军”建设,法官队伍是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因此,法官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办案和审判实践中一支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也是能否公平正义、公正司法,能否提高办案质效的关键环节。而要使这支队伍能在办案中符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的“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的“三案”工程要求(“铁案”,就是使所办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不能发生错案:“精品案”,就是讲求办案质量,切实提高庭审和裁判文书辨法析理的水平,使每一个案件都有始有终、有理有据:“和谐案”,就是增强调解能力,优化办案效果,实现案结事了),就必须注重加强对所有法官人员的培养教育和严格管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加强对他们的体贴爱护和关心帮助。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充分发挥和不断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办案积极性。

  “三军”建设,党员队伍是表率。党员具有先进性,是各项工作中的旗帜和表率。党员在各级人民法院占到相当一部分的比例,渗透在法院干警和法官队伍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着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员队伍建设是各级人民法院党的组织建设的基础,是促进和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重要关键。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仅要靠党的指导思想、路线方针和相关政策的正确指引,要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还要靠组成党的肌体的每个细胞的健康和活力。党员是人民法院党的基层组织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人民法院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状况,取决于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党员队伍的建设放在首位,把党员队伍的优势显现出来,围绕巩固提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和当前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活动,通过强化教育、榜样示范、展示作为、廉政警示等多种形式,让他们在工作学习和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不断发挥好党员队伍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三军”建设,干警队伍是保证。人民法院除了具有审判资格的办案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党建政工、后勤综合以及司法辅助和法警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不直接介入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但他们所做的事情都与司法审判和案件执行息息相关,并起着十分重要的相互衔接、服务保证和促进作用,与审判执行有着鱼儿不能离水的关系,是一支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在审判开庭时的押解、值庭、看管、送达、执行等关键环节和办理过程中,司法警察的执勤、驾车、安全、服务以及与外界的协调、联系等,都是审判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同时,那些从事立案审监、纪检信访、党建宣传、组织人事、办公财务、业务研究,以及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也都是缺一不可、非常重要的。他们的每项工作都不能含糊、都不能出错、都不能掉队,否则就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关心爱护并管理培养好这支干警队伍,让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心情愉快、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作者为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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