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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纲简要”,是我国古代法制的重要成果,对于当今法治仍有重要借鉴价值。历史上,隋朝存在的时间很短,但其《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承先启后的重要转折点。一方面,《开皇律》比较准确地掌握了历代封建刑法的规律,对周秦以来的刑罚制度作了人道化的改革,首创中国法制史上“疏而不失”的盛典;另一方面,《开皇律》突破历代封建法律科条烦琐的特点,铸成中国法制史上“刑纲简要”的楷模。隋律系统地总结了封建统治阶级运用法律进行统治的经验,它在法制上的创建和改革,自唐至明清,为历代所遵循。
现在是第九次修正刑法了。1979年的刑法共192条,可谓简洁好记。后来经过了一次次修改,内容也越来越多。社会生活在变化,刑法规定随之变化本属正常。1997年试图制定一部稳定不变的刑法典,并规定贪污受贿起刑数额为5000元,现在看来,这些规定确实有些僵化。2009年对于贪污贿赂新的常用手段,中央纪委出台《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两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当年被称为“十大禁令”,都是为了打破法律适用上的僵局。
去年6月,杭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李震范受贿133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法庭辩论中律师就提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行为发生在中纪委“十大禁令”发布之前,要求定罪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言下之意是,如果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新的规定不能溯及既往。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对照该规定列举的种种行为,无一不是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了的受贿犯罪,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却又将受贿罪抬高了一个门槛,必须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认定犯罪。于是有人处心积虑在想,我拿了人家的钱,又不用为人办事,反而不受追究,天下竟有这等美事!如此看来,刑法修改,不能让腐败的成本降低。
刑法规范本来是危害社会行为的典型表达,越是高度概括,越具准确性和权威性,反而便于遵守和执行。必须充分认识,刑法的有效实施也依赖于恰当的表达方式。英国霍布豪斯说,现代法在其创建过程中,所面临的两大任务便是:既要在内容要件上进行有深度有广度的挖掘,又要高度重视其表现形式,完成其法律创制任务。就形式方面而言,刑法的创制要力求实现如下要求:
一是语言明确。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法律的建筑材料,甚至可以认为是法律的生命。法国著名结构主义语言学家和符号学家格雷马斯的符号法学,把语言当作法律性质的中心。刑法要准确表述法的精神,必须满足马克思提出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一要求,只要符合这种要求的刑法典才可能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贝卡里亚针对封建时代法律指出:法律的含混不清是一种弊害,如果法律是用人民难以理解的语言写成的,使人民不能判断自己的自由的界限,并从属于少数人,那么这种弊害将达到极点。因而他坚持认为法律中模糊不清的词句必须修改。霍布斯也认为,主权者应当注意制定良法。但什么是良法呢?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其他自然法学家也多持有相近的观点,18世纪法学家约翰逊指出:法律给人类带来的好处是:法律为每个人规定了行动准则,描述了使他能获得社会支持和保护的行动方式。法律若要成为行动的准则,就须为人们所知,就须是持久稳定的。“法律是人民权利的准绳,但若这一准绳不确定,就决不可能确定所测度的事物的限度。”因此,“必须用完全符合人的理性或人性的法律来代替旧法律或者对后者进行改造,并认为新的法律应当是成文形式,内容完备详尽,表达明确和编排合乎逻辑,能使每个公民都能理解和掌握法律。”可见,语言的明确性当为刑法形式上的一项基本要求,创制刑法过程中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和体现。
二是法条具体。现代刑法旨在通过合理设定刑罚权的途径保护人民的权利,具有强烈的立法意图。我国学者黎建飞说得不错,“立法意图是由文字来表达的。由此,社会成员对立法的接受便成了该社会成员对立法文字的解读。他们对立法文字理解的真伪程度直接决定着法律规范的实际效用,不被理解的法律是无效的法律,对法律的误解实际上是对真实法律的否定或取代。”《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与“法条”含义相近的“规则”概念时明确提出:规则是关于某些事项的法律规定的陈述,通常比学说或原则更加详细和具体。当然,某项陈述是学说还是原则,或者是规则,不同的人常持有不同的意见。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规则的精确文字表达都是非常重要的。按照法治的要求,刑法的条文必须具体,以便人们易于掌握、理解和运用,避免因法条抽象带来混乱,带来司法操作上的各行其是,为刑罚权的任意运用开了方便之门,背离了刑法制定的初衷。
三是内容易懂。法律是用来体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的一种载体,因而它是一种内容的表达。法治要求刑法的内容必须为社会公众所掌握,成为国民保护权利和自由的护身之物,这就对法律内容的易懂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为“不被理解的法律则成为无效力的法律”。日本刑法经过上下呼吁,终于将文言文改成了白话文,也反映了刑法应当力求易懂的观念。刑法内容的易懂性是从制定刑法的目的、功能角度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而这一要求则是建立在语言的明确性、法条的具体性基础之上,并且取决于贯彻该法律的社会成员的文化接受能力。现代立法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既要赶上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和进程,又要采用为国人所明白易懂的法律表达方式,将法律的诸多内容表现出来。因而,立法者所从事的是一种高水准的工作,他必须秉承对人民权利的高度负责精神,准确地表达立法意图和人民意志,准确地表达人民的心声,通过人民的准确理解和自觉遵守彰显法治的权威。
笔者认为,在将来的刑法改革中,“刑纲简要”依然是改革的方向。(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专家、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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