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四个必须”为我们认识、研究、做好宗教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历史与现实都一再表明,各宗教只有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依法治教、坚持融入社会、坚持自身建设,与祖国同呼吸,与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共频振,才能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越走越宽广。
近年来,全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宗教活动,坚持与党和政府在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行,在“两富”、“两美”浙江建设中发挥宗教的独特作用,促进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做到政治认同、社会适应、文化融合。
政治认同,就是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就是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就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宗教,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宗教属于思想上层建筑,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受政治上层建筑所制约。宗教不等于政治,但也不能脱离政治。要善于区分宗教与政治的联系,分清是宗教问题,还是政治问题。
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无论做什么事,最关键是人心,最难得的也是人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最大的政治认同。增强政治认同,关键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团结和凝聚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
社会适应,就是宗教与社会同心同行,共建和谐。正如马克思说的那样,“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作为社会现象、社会实体的宗教,更有个适应社会、顺应时世的问题。宗教只有同社会相适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有未来。
宗教适应社会,就是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和与时俱进的精神,与我国实际相结合,与我省实际相结合,在宗教观念、制度、组织等方面进行调整,从现实社会中吸收新鲜养分,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传递更多的正能量。
文化融合,就是将外来宗教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嵌入民族文化的基因。
外来宗教只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与当地传统的风俗习惯相适应,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如果不相适应,就无法被他人认同,就会与社会环境格格不入,就会发生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中华民族拥有5000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经过几千年的沧桑岁月,把我国13亿多人紧紧凝聚在一起的,是我们共同经历的非凡奋斗,是我们共同创造的美好家园,是我们共同培育的民族文化。要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结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行创新再造,让各种宗教在思想文化上跟上时代,体现新时代中国的文化。
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我们党和国家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政策是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是宗教组织及其活动绝不是化外之地、法外之域,都必须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办事,遵守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没有谁可以成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权者,没有谁可以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这是现代文明普遍遵循的准则。依法对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进行管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现代国家,公民在依法行使和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和履行义务。一切宗教团体都主张,教徒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这已纳入了联合国的“宣言”。
将宗教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由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些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法治的要义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没有例外,也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浙江开展“三改一拆”工作,秉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违法建筑,无论涉及政治背景、权力背景、金钱背景还是宗教背景,一律做到依法拆除、坚决拆除。“三改一拆”,也是为了更好促进宗教自身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是处理宗教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宗教问题上,就是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只有制止非法,才能保护合法。对涉及宗教的问题,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
无论信教与否,首先作为一个公民都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要引导宗教界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做“好教徒”与做“好公民”结合起来,做法治中国的信仰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
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关键是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宗教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其中有许多优秀的东西,在历史、哲学、文学、艺术、建筑、绘画、雕塑等领域留下了优秀遗产。对宗教文化,我们的一贯态度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努力调动积极因素。佛教倡导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基督教倡导荣神益人、善言善行;道教倡导慈爱和同、济世度人……我们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文化的引领作用,挖掘宗教教义中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道德提升的内容,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做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好公民。
有效抑制消极因素。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动向值得我们警惕,一些人打着整理、挖掘、发扬传统文化的旗号,宣扬宗教文化中的某些糟粕,鼓吹落后愚昧的东西。对于不合时宜的内容,我们要坚决摒弃,要有针对性地批驳歪理邪说和宗教极端思想,更广泛地宣讲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的思想,更积极地宣扬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念,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作为宗教界,既要满足信教群众信仰上的需求,也要多做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好事。如果过多强调自身利益,片面追求自身发展,就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破坏和谐的宗教生态。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界人士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宗教工作,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其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界人士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联系服务信教群众的重要力量。
爱国宗教团体要发挥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宗教团体凝聚力和影响力,当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推动者。
宗教界人士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共产党、热爱我们的国家、热爱社会主义,坚决不做有损国格、有损民族利益、有损共产党执政的事情,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
教育引导广大信徒牢固树立爱国爱教意识,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多做有利于国家利益的事,坚决反对和抵制危害国家利益的一切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尊严、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教育引导广大信徒积极参与和衷心支持“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事关浙江发展的大局工作。倡导信教群众积极践行信仰,造福社会,回报社会。
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好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作用。
人生需要信仰驱动,社会需要共识引领,国家需要价值导航。始终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国家发展相适应,同人民愿望相适应,同时代精神相适应,宗教就一定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
浙江正在以永无止境的追求、要谋新篇的担当,继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努力在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水平上更进一步,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快一步。
我们坚信,宗教界人士一定不负重托、不负众望,当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参与者、坚定维护者、积极推动者,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作出自己的贡献。
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 2011-05-26 |
确保文化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 2011-05-26 |
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 2011-05-26 |
新时期青年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 2011-05-26 |
李君如:发展进步的旗帜,团结奋斗的旗帜 | 2011-05-26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 | 2011-05-26 |
张广敏:肩负光荣使命 开启历史征程 | 2011-05-26 |
周树红:把团结职工实现中国梦作为工会庄严... | 2011-05-26 |
增强政治定力 坚持正确方向 | 2011-05-26 |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 201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