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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查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所谓零容忍,就是对一切腐败行为都不予容忍,无论何人何时何地搞腐败,情节如何,一经发现,一律依照党纪国法及时惩处,没有例外。坚持零容忍查处腐败问题,表明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态度、决心、勇气,体现了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坚决彻底反腐败的前提和基础。
零容忍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前提和基础
坚持不懈反对腐败,坚定不移割除腐败毒瘤,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守零容忍的底线,才能对腐败行为和腐败风气形成高压态势,使已经有腐败行为或有腐败动机的人,心存畏惧,不抱侥幸,形成不敢腐的社会压力、不能腐的制度压力、不想腐的思想压力,从而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腐败是党和人民的死敌,与党的性质和宗旨完全相悖,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水火不容。凡腐败行为都违犯了党纪,其中相当一部分触犯了法律。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就不能容忍任何腐败。反腐败是一项常态性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存在阶段性任务,更不能搞“运动式反腐”。零容忍就是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无论是腐败存量还是腐败增量,对所有违纪违法行为都坚决惩治。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的:“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查处腐败问题,如果做不到零容忍,做不到抓早抓小,就是对腐败现象的姑息纵容,就会恶化党风政风,形成“破窗效应”。实际上,许多腐败分子正是由小到大,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
腐败是党、国家和社会的毒瘤,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威信,严重损害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损害公平正义,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任凭其发展蔓延,势必导致人心涣散、社会动荡,甚至亡党亡国。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坚持零容忍查处腐败问题,既能对腐败分子和想搞腐败的人起到震慑作用,也能打消一些人对反腐败的疑虑和观望态度。政治学上有一个“塔西佗陷阱”的说法,就是当一个政府一旦失去公信力,无论做好事还是坏事、说真话还是假话,都会失去民众的信任。如果做不到零容忍,不仅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还会引来人们对他的“怜惜”和“同情”。有的人就会把查处腐败案件说成“政治斗争”和“权力之争”,甚至认为腐败分子之所以受到查处,是因为“政治上失势”或“在权力斗争中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败斗争、查处腐败案件就会陷入“塔西佗陷阱”,无论查处还是不查处,无论怎样查处,都会招致人们的怀疑甚至指责。所以,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零容忍。如果宽容腐败成为一种潜在的价值观,那么,腐败现象就会像癌症一样蔓延扩散,势必危害党的生命。
需要廓清和清除的思想障碍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力度空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捍卫法纪,善于自我净化、自我革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正在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思想障碍,需要加以廓清和消除。
其一,零容忍与“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有的人认为,现阶段腐败存量太大,如不有条件赦免,会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使党和政府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因而主张“赦免”或“有条件赦免”。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不仅与党中央反腐败决心相悖,也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并不是丑事,袒护、包庇、姑息腐败分子才是丑事,更是耻辱,毒瘤不除肌体必腐,最终将彻底失去党心民心。只有坚持零容忍,依纪依法查处一切腐败分子,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况且,如果对一部分腐败分子予以赦免或有条件赦免,而对另一部分腐败分子予以追究和惩治,不仅会打破零容忍的底线,而且会使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对周永康案件的依法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其二,零容忍与“影响市场经济发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种观点,认为腐败在某些情形和条件下是有“正效应”的,特别是在法制不健全、办事程序不合理的情况下,一定的金钱和物质作为“润滑剂”,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办事效率。这种观点也是极其错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平效率均衡基础上的法治经济。那些为了眼前的利益和发展,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做法,只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市场经济陷于混乱,发展陷于停滞。一件件“楼歪歪”、“桥脆脆”、“毒食品”案件的背后无不充斥着各种腐败行为,这种所谓的“正效应”又“正”在哪里呢?很显然,因为这种所谓的“正效应”而容忍腐败,无异于助纣为虐、饮鸩止渴。
其三,零容忍与“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有人认为大案要案危害大影响大,祸国殃民,必须严惩不贷,以儆效尤。而对那些腐败程度较小、危害不太大的案件,不必那么较真。甚至认为零容忍下“为官不易”,影响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应当“抓大放小”,或者放一放、缓一缓。这种把“为官不为”现象归咎于反腐败搞过头了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和战略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