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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探析
孙婧
//www.workercn.cn2015-07-11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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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新的历史阶段的继承和发扬,是新形势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担当国家治理的一种工具,更在于公平正义的理念追求和所代表的理想的社会秩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既要符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普遍要求,又要合乎深厚绵长的文化传统,既要根植于当代中国发展实际,又要夯实法治发展的思想道德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要特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论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都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引,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导向,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约束性作用,又突出了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内涵,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汲取和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中国历史上有关德与法的论述不胜枚举,从西周的周公始,春秋的孔子、西汉的董仲舒等对此都有论述,唐宋元明清一直延续德法结合的路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等观点流传至今。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中历来注重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在构建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坚持不懈的用革命理论和高尚道德教育人民群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种理念主要体现在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完善以德治国思想等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以上理论成果的科学总结和凝练升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中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等主张带给人们的重要启示。习近平法治思想,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通过“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强调了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增强了法治精神的道德底蕴。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进方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特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根本区别。当前,有些人一提起“宪政”二字,就言必称西方,主张把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搬到中国来,还有一些人通过鼓吹“普世价值”,故意混淆西方政治理念与普遍价值观念的关系,目的就是通过政治改革实现改旗易帜,使西方的优势和既得利益得以长期保持。针对这种论调,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二部分,专题论述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表明了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决心和理论自信。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和吸收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讲清了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的指出,我们强调的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存在,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区别,为打破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神话,走出一条属于中国人自己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破除了樊篱。

  习近平法治思想已经初步形成了系统性的科学体系。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置于核心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论述中,多次重申和强调党的领导地位,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

  其次,在关于党如何领导法治建设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又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的讲话,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其说明可以看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仅是对法治建设的某个或某些环节进行思考的,而是将法治建设的目标、价值、原则、任务、制度、框架、重点、难点等结合起来考虑的。总目标,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布局,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总方案,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方针,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些法治思想遵循了国家、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实践性和超越性。

  再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任务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体战略顺序展开。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人民放在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地位上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确处理推进法治建设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来说明“源”和“流”的道理,对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章着重写入了这些思想。针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干警与黑恶势力串通一气等丑陋现象,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避免国家权力对人民权利的消极作用,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因此,一是要严惩腐败,二是要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用法。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等多个场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对司法腐败,要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既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又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培养和树立人民的主体意识。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人民的参与和监督,良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人民对公民观念的广泛认同、对法治精神的坚定信仰、对宪法法律的坚守意识为基础。但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很多人习惯于被领导、被管理、被教育,沉浸于旧风俗、旧人情、旧观念,严重缺乏主体意识。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树立起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一是使法律成为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只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法律只能成为机械僵化的教条,真正的法治也无从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卢梭“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来说明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提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二是形成宪法法律至上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法律,使人民群众听得清、想得透,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感。发挥好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的重要作用,积极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培育法律习惯。处理好人情社会的法律问题,“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三是用宪法精神浸润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对宪法精神和内容的尊重、认同和情感,是养成公民意识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的十二月四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实际上就是进一步加大宪法的教育宣传力度,强化全体公民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的意识习惯,引导国家公职人员将宪法精神内化于心,举国形成宪法至上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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