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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官相护是买官卖官的必然恶果
许道敏 周恩深
//www.workercn.cn2015-07-28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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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深恶痛绝,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开展多轮巡视,巡视发现,有的地方干部任用存在领导打招呼、拉票贿选、跑官要官、弄虚作假之风,有的地方甚至存在着严重的买官卖官问题。从刘志军系列案件中,我们看到,买官卖官仍然是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腐败分子在捞取政绩“造福一方”的同时,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一边捞取政绩搞腐败,一边得到重用提拔的现象。“买官”之风助长了“卖官”之风。这种歪风邪气一旦形成,势必会出现“劣官驱逐良官”的现象。所以,若买官行为得不到严厉的惩处,卖官现象必然猖獗。

  买官卖官导致劣官驱逐良官

  2013年7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从1986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1人6460万元,其中卖官受贿1178万元。证据显示,他从1986年就开始犯罪到2011年案发,在长达25年的时间内,不间断地连续犯罪完成了从正处级、副局级、局级、副部级及正部级的升迁,其明显存在被“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的现象。

  有“中国高铁第一人”之称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曾因滥用车辆采购权,被下放沈阳铁路局任局长助理,刘志军在2003年当权后,对张曙光带病突击提拔,一年内三易其职,一路高升。南昌铁路局原局长邵某,在其任武汉站长期间,为时任武汉分局领导的刘志军作伪证,致使刘志军收受铁道部武汉物资处行贿的一套住房无法查处认定,帮助刘志军暂时逃避了追究。后来,邵某在刘志军的举荐下成了武汉铁路分局局长。

  刘志军主政铁道部后,武汉局从郑州局独立出来并由邵某担任局长。刘志军的弟弟刘志祥被判处死缓,该案的幕后推手就是邵某。与此案紧密联系,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某,哈大客专公司原董事长杜某、中铁集装箱原董事长罗某、昆明局原局长闻某、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原总经理刘某等均受到法律惩处。此外,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局长林某、原副局长马某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

  买官卖官易形成以权谋利的恶性循环

  前几年,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之风屡禁不止,“买官卖官”案件和拉票、搞贿选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跑官要官”与“买官卖官”不同之处是采取的手段不同。“跑官要官”的手段主要是“跑”和“要”,属于一般性的违纪违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买官卖官”的手段主要是“买”和“卖”,买官者行贿,卖官者受贿,属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除了一律免去职务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个干部,如果是“跑”来的官,或是“买”来的官,其任职后是很难做好工作的,很有可能的是变本加厉,利用职权谋取更大的不义之财,形成恶性循环。而卖官行为把国家选贤任能的公器变为私有之物,恶意变卖,则是腐败之源。

  刘志军把政治生活私人化,他把铁路搞成了宗派山头的“圈子”,带坏了铁路风气,给各种腐败创造了各种条件,使一群投机专营、见风使舵、谄媚逢迎之徒充斥在铁路系统各个层面,通过把持话语权、晋升权、运营权,把部分铁路局及公司变成为他们谋取个人利益的机构。以张曙光等为首的几大“金刚”在他身边建立起一道屏障,屏蔽掉一批正直的人。他们随心所欲地瓜分利益,破坏了铁路健康的干部成长环境土壤,通过对一些“有病”的干部“带病提拔”,实现他们“买官卖官”“官官相护”“权力共享”“瓜分利益”的共同目的。

  建立制度问责“带病提拔”

  刘志军的行为给我们带来很多思考。据传,刘志军为求“平安”在办公室里摆放了“靠山石”,那么他的靠山是谁?他每次被“带病提拔”都是谁起了关键作用?对此,我们还应从体制层面寻找原因。包括刘志军在内的大量官员落马,却很少有人承担任用和监督不当的责任。因此,我们还应该从党管干部以及出于对干部爱护的角度,对用人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要建立用人不当追责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笔者认为,经过对多年的情况考察表明,其执行和效果是不言而喻的。既然有规定,就应该认真执行好、落实好。

  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要有硬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干部人事工作的老问题。一把手决断一切,有时一手遮天,导致用人上弊病丛生,已是司空见惯。所以,既要削权还要追责。在约束一把手权力的同时,更应该建立一种让一把手负责的机制。2014年1月25日,中组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就一把手追责提出建立倒查机制。不仅要建立倒查机制,还要实行干部提拔责任追究终身制,通过责任倒查强化责任追究,将处理结果在党内甚至向社会大众公开,促进用人、管人制度的法治化,减少人治因素的干扰与影响。

  建立健全组织、纪检监察系统举荐登记记录制度。根据“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可以将“打招呼”“说情”的人记录在案。这样既能够防止“暗箱操作”,又能够为将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提供材料。派驻纪检系统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不足,突出重点,主动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追究用人失察的责任,从而遏制“带病提拔”等情况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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