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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
张云霄 范庆东
//www.workercn.cn2015-08-18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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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是公诉和审判的准备,侦查活动的质效直接影响到公诉和审判的质效。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场域,侦查功能的过度扩张以及对于侦查监督制约的乏力不断压缩着公诉和审判的作用空间,侦查成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与侦查中心主义相对而言,审判中心主义无疑更加符合司法、诉讼规律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在“审判中心主义”诉讼观的作用之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须实现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型。

  宏观角度: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从刑事诉讼构造这一宏观角度出发,在推进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过程中首先须重新审视和正确处理好“侦诉关系”“侦辩关系”和“侦审关系”三种诉讼关系。

  构建新型的“侦审关系”。在侦查中心主义视野之下,职务犯罪侦查是诉讼活动的中心,而职务犯罪侦查和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两个主要环节中间隔着“审查起诉”这一环节,虽然看似两者并无直接联系,职务犯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就意味着职务犯罪侦查任务的完成,而至于法庭审判结果怎样似乎与侦查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实际上,侦查的强势功能直接延伸到审判阶段,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审判活动的开展。而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须重新定义职务犯罪侦查与审判的关系。一方面,侦查须为审判的顺利开展提供扎实的审前工作,并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另一方面,审判须发挥更多对侦查工作的制约作用。

  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而检察权作为一种集合概念,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诉权兼而有之。客观而言,在侦查中心主义的理念指导之下,职务犯罪侦查权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职务犯罪侦查与公诉之间“互相配合”关系往往容易异化为公诉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成果的支持,审查起诉往往成为再次确认侦查结论的过程。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与审查起诉关系模式应具备三项基本功能:一是能够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共同指控犯罪;二是能够实现侦查与公诉的有序连接,提升诉讼效率;三是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程序正义。在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公诉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应当发挥三重作用:首先,公诉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具有引导作用,即公诉部门从公诉思维角度出发在取证方向、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应给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指导性意见或者建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干预职务犯罪侦查过程;其次,公诉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具有监督作用,即公诉部门应切实发挥“过滤网”的作用,依法对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真实性进行全方位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最后,公诉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具有协调作用,即公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须协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来共同应对法庭审判。

  构建新型的“侦辩关系”。在侦查中心主义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整个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享有绝对的主导权,整个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在一种单向的、封闭的、神秘化的环境中展开的。面对强大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这一国家公权力,犯罪嫌疑人则沦为职务犯罪侦查客体和对象,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难以享有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进行抗衡的辩护权。而审判中心主义则要求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弱者”给予特殊的诉讼关照。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就是要使侦辩双方能够始终保持一个动态的活力的良性的对抗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并实现侦查程序正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既需要将辩护律师看作“竞争对手”,充分发挥侦辩双方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作用,又需要将辩护律师看作“合作朋友”,全面、充分、理性听取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从而确保侦查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微观角度:认真对待“三个问题”

  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这一微观角度出发,审判中心主义诉讼观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必须注重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更加严格侦查阶段证明标准。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而从诉讼阶段论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有自身的价值目标和主要任务。因此,这就决定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有各自的重点和特色。审判中心主义诉讼观强调各个诉讼阶段都应进一步严格证据的证明标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等同于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但是应以审判阶段的标准作为参照,换言之,就是应向审判阶段的标准“看齐”,切实做到合法证据收集在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阶段,瑕疵证据补正在侦查阶段,严格证明标准在侦查阶段,切实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职务犯罪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更加注重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一般根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的不同,可将证据分为主观性证据和客观性证据。其中,主观性证据主要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而客观性证据则是指以人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比如书证、物证以及电子数据等。一般而言客观性证据相对于主观性证据而言,其稳定性、可靠性以及证明价值更好。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须从“重点获取客观性证据”切实转移到“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上来,尤其须更加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充分发挥客观性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破案中的重要而独特的作用,真正实现从“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

  更加注重应对刑事辩护问题。刑事辩护一般可以分为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其中,实体性辩护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问题而开展的一系列辩护活动。而程序性辩护则主要是指围绕程序违法行为而开展的一系列辩护活动。随着对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从程序性辩护的角度出发,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不再简单地关注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而是更加关注侦查程序合法性问题。为此,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必须重视应对程序性辩护带来的挑战,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和水平,更加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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