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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特点。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在艰苦的环境下依然高度重视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并依靠严格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保证人民军队的成长壮大,形成了强大的战斗力与凝聚力。
把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抗战时期,我们党把纪律摆在党领导革命斗争的首要位置。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总结建党十七年来的斗争经验,着重阐述了纪律的重要性。他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领导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同志第一次提出了“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并被全党所普遍接受。这一原则成为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成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1945年,党的七大将这一原则表述为“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并写入党章。自此,七大以后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必须遵守的纪律之一。
抗战时期,党的其他领导人对党的纪律建设也作出了重大贡献。陈云就是其中代表之一。作为当时的中央组织部部长,陈云同志从不同角度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执行党的纪律问题上要特别坚决。他多次强调:“纪律是我们的重要武器。维护党的统一,不靠刀枪,要靠纪律。”“我们的党是一个战斗的党。我们在斗争中依靠的武器,唯一的就是纪律。”“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必须无条件遵守。”“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在延安整风基础上,1945年党的七大第一次将党的纪律写入党章总纲,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充分肯定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为此后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依据和思想指导。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这一时期我们党已经意识到制度对于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鉴于张国焘的分裂行为和王明不经中央同意擅自以中央名义对外发布宣言、意见的错误,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文件,重申了党的政治和组织纪律:党的决议和文件,未经决定发表或报告、传达,不得向会外任何人泄露;不得在组织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党组织相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未经党组织同意或委托,不得以组织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与文件等。1941年7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要求党更进一步地成为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党,要求全体党员和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在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和统一的纪律下面团结起来,成为有组织的整体。这些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部的工作规则和程序,明确了组织纪律和对违反纪律行为的相应处分措施。
抗战时期党关于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纪律规范,为此后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严厉查处违纪行为
严明组织纪律,查处违纪行为,加强组织净化,维护纪律权威,是党在延安时期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有些党员不愿意去前线和敌后根据地等环境艰苦险恶的地方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当时有一位叫刘力功的新党员,在中央组织部党员训练班毕业之后,在工作分配问题上与组织讲条件,在党组织的多次教育下仍坚持个人要求,不服从组织分配。经中央党务委员会讨论,认为应该坚决开除他的党籍,以维护党的纪律。中央组织部遂开除刘力功党籍,并公布全党,以示警戒。这件事情作为反面教材,在当时引起了广大党员的深刻反思。
除此之外,延安时期还严肃处理了黄克功、刘振球、肖玉璧等违法乱纪者,这些案件在当时都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先说黄克功案。1937年10月,26岁的“老革命”、抗大第三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开枪杀人,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被判处死刑。黄克功写信向毛泽东求情,毛泽东在支持法院判决的回信中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厉的纪律”。黄克功遂被处决。与黄克功相似,刘振球也为革命立过功。他参加过五次反“围剿”,并担任长征时期某团政委,而且曾在平型关战役中荣立战功。但后来他贪图享乐,贪污公款数百元,被开除党籍并受到法律制裁。对此,时任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的胡耀邦,还针对此案专门写了“拥护开除刘振球的党籍,为党的事业奋斗到底”的主题评论。还有一个典型案件是肖玉璧贪腐案。1940年,老红军肖玉璧在担任边区税务分局局长期间,贪污受贿,利用职权私卖军需品,影响极坏。案发后,肖玉璧被开除党籍,边区法院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肖玉璧不服,也写信向毛泽东求情。毛泽东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对林伯渠表示,和对黄克功案件一样,完全拥护法院判决。1941年底,肖玉璧被处决。1942年1月5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指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这一时期,正是通过对违法乱纪党员干部的严厉查处,一方面维护了党的纪律的威严,保持了党组织的纯洁性与战斗力;另一方面,团结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保证了党的政策路线的贯彻执行。正如陈云所指出的,纪律虽然带着强制性,但必须自觉遵守,只有使全体党员自觉地遵守纪律,纪律才能成为铁的、不可动摇的、有效的东西。
模范遵守党的纪律规矩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无人例外。服从组织,拥护中央,更是一名共产党员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守纪律,而且要模范带头守纪律。1935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与红十五军团胜利会师。这时将近初冬,中央红军给养面临困难,向红十五军团借款2500银元,红十五军团军团长徐海东从仅存的7000银元中毫不犹豫地拿出5000块交给中央红军。多年以后,他在回忆此事时说:“当时我认为,一个共产党员,应该无条件地服从中央。”据黄克诚回忆,1938年7月,八路军一二九师三四四旅旅长一职空缺。三四四旅六八七团团长田守尧是红二十五军团的老同志,论资格、能力,由他代理旅长较为合适。朱德考虑由田守尧代理旅长职务,并找其谈了话,让其代理三四四旅旅长职务,等候八路军总部任命。而八路军总部则从三四三旅调杨得志来任三四四旅代旅长。田守尧有点闹情绪。在党委会上,朱德对田守尧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最后说道,“戏点到谁谁就唱,没点到你就不能出台。共产党员嘛!我们都听党中央的,不能闹情绪”。
财经纪律是党的纪律之一,在革命战争年代,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1941年,正是抗战最为艰难的时期,受当时国共关系的影响,重庆红岩村八路军办事处的生活条件极其艰苦。办事处的财务工作重担由中共南方中央局常委、统战工作委员会书记董必武负责。为了改善办事处的生活状况,董必武在处理千头万绪的工作的同时,对办事处机关的伙食开支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他要求办伙食的同志既要想尽办法改善领导和同志们的伙食,又绝不能乱花一分钱。曾有一个月,在月底伙食费结算时,账面上有六角钱的开支平不了。为此,董必武执意在机关大会上作了检查,并向党中央写信检讨。
在战火纷飞的战争年代,无论是党的领袖,还是革命战士,为着实现国家独立与民族解放的革命理想,自觉遵守并模范践行着党的纪律,服从组织,发扬民主,服务大众,廉洁自律,在延安、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形成了良好的政治生态。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取得胜利的前夜,毛泽东同志曾深刻地指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是我们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首要经验。延安时期,正是因为我们党重视纪律建设,严明党的纪律,才维护了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最终取得抗战胜利。这是我们党夺取一个又一个胜利的重要法宝。当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事业中,我们必须运用好这一法宝,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将党的纪律和规矩摆在首要位置,维护党中央权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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