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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合议庭”推进司法审判更科学
傅达林
//www.workercn.cn2015-09-16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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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差别在于:陪审团成员只负责事实认定,而人民陪审员往往与法官同权同责,既认定案件事实也参与法律适用,比陪审团成员要更加深入地介入司法审判,因而被视为更加契合司法民主精神,也体现出人民司法的鲜明属性。

  但是也要看到,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精细化,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进入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如果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普通的人民陪审员很难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历史上,英国著名的爱德华·柯克法官,当年就是以“法律乃一门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艺术”为由,拒绝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审案欲求。今天,法律专业更趋精细化,术语和技术更为晦涩,更需要长期的理性训练。这对不以法律为职业的普通人而言,往往是难以“临阵磨枪”就可以驾驭得了的。

  在这种法律专业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更加注重知识系统的培训,无论法学院向法院输送的法律人才,还是通过司法考试遴选出的法官后备,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上日趋精致;但对于社会的把握可能并不充分。强调职业化的法官在近乎封闭的法律知识训练中,就可能疏于对复杂社会的历练,认定事实、还原事实的能力很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调查核实认定事实的能力,无疑是司法实现公正的基础。

  上述两方面的背景,促使我国实行几十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改革。近年来,不少地方探索一种“大合议庭”制。例如,2009年广东省高级法院就重大刑事案件开展5至7人的“大合议庭”改革;2013年南京两级法院开始积极开展陪审制大合议庭改革试点工作;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探索大陪审合议制,试行“1十4”“2十5”模式大陪审制合议庭。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今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河北等10个省(区、市)开展试点。

  那么,这一次改革试点究竟如何?与之前相比有什么不同?最近,北京门头沟法院启用7人大合议庭审理一起盗窃抢劫案,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信息。按照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大合议庭”审案试点方案,陪审员可对被告人是否参与了盗窃,是否偷了东西进行表决;而对于应该如何量刑等则不参与表决。在我看来,门头沟法院试点的创新之处在于:针对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各自的优长和缺陷,让更有社会阅历的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让更具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负责量刑,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让司法审判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更加精准。“大合议庭”制既增加了人民陪审员相对于法官的数量,让司法民主性更加充分;更实现了法官与陪审员的权力分工,让审判更科学。

  以往,因为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认定,也承担法律适用的重任,使得法院出于能力的考虑,在遴选陪审员时不得不将目光锁定那些“精英人士”,以致出现了陪审员制度是“精英化”还是“民主化”的争议。让完全不懂法律的民众参与量刑无异于“童子操刀”,而让社会阅历略显不足的法官垄断事实认定则可能出现偏差。所以化解争议和司法审判遇到的问题,根本上在于针对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各自的长处“因才设权”,避免各自的短处。这种改革看似缩小了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但由于打消了陪审员因为专业隔阂而产生的不敢审、不敢问的心理,反倒能充分发挥其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

  因此,“大合议庭”制的关键不在“大”,而在权力分工。这种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相对分开的改革,确保了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地位,有助于推动审判程序按照审判规律进行科学划分,从而让司法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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