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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应把权力下放到正确的地方
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而权力往哪里下放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项改革既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个基本原则,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避免出现未能放活经济、放出活力,却放松了管理、放掉了责任、放低了效率的后果。
原则上,政府放权应该是向市场放权、向企业放权。也就是说,能交给市场和企业的事项,应毫不迟疑地交给市场和企业。但对于政府部门间的权力转移,则应慎重。政府部门间权力的横向转移,并不能改变政府管理的实质和政府管得过多、过宽、过细的状况。那些必须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核心不是转移问题,而是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问题。一般地说,除了专业性较强的管理职能,政府管理职能放在宏观综合部门比放在专业部门更好,因为宏观综合部门对落实职能的考量更为全面、系统和客观,其调控配套能力也更强。总体而言,政府部门间权力的横向转移,应以职能调整为依据,权责随着职能走。
就纵向放权而言,除非该类事项本应属于地方政府事务,或者地方政府处理此类事务更为熟悉和精准,原则上不宜将掌握在中央政府部门的权责层层向下移放。这是因为,无论就人力、能力而言,还是就受利益牵制而言,抑或是就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严谨性而言,越往下面临的风险越大。这不是简单的“接得住接不住”的问题,而是存在机制性的“管不好”的缺陷。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一味强调中央部门权力向省、市、县下放,则必然出现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如果政府层级间职责划分不科学,或者在改革中行政权责在各层级政府间转移不科学,就会直接影响政府正确地、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而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各级政府只有按照科学的层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力,才能实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积极建立改革效果监测评价机制
建立改革效果监测评价机制,是保障改革正确前行又不断深入推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检验改革方案制订和改革方式选择的科学性,及时纠错、少历风险、少付代价;有利于把握改革的力度,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确保改革不停滞、不减速;有利于廓清改革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该承继的操作路径,有序有效推进下一步工作。
应当看到,建立改革效果监测评价机制是有难度的:有些改革的效果表现为与其他改革配套的联动效应,很难单独体现;有些改革处于上位层面,其效果经过了多层次传递;有些改革的效果体现需要一个较长过程,有的甚至难以直接体现;有些改革的效果很难量化;等等。因此,建立改革效果监测评价机制,需要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精心设计。
总的思路应当是,尊重改革规律与特点,区分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与标准。应把握好单项改革与系统改革、短期性改革与长期性改革、可量化改革与不可量化改革、纯粹性改革与发展性改革等关系,分别确定监测的重点、内容和指标体系,以使监测评价尽可能反映实际状况与发展势头。具体而言,对可以单独或独立进行的改革,应明确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改革目标,并依此建立分阶段、分任务的指标考核体系。受制于其他改革的单项改革,应参照单项改革要求对相关改革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进一步考查评估它们相互间的配套联动状态。短期性改革应按期限要求建立考核指标体系,长期性改革应分阶段进行考核,并以是否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基本考核标准;除了基本方面,各阶段的指标考核体系应与时俱进加以调整完善。可量化改革应科学设计指标体系,不可量化改革则应尽可能比照类似改革建立评价体系。直接与发展相联或相融的改革,应把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效果评价要与缘由追溯结合起来,准确分清是方案设计的问题,还是工作本身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之策。
在实际操作中,应把检验改革方案科学与否放在第一位。一方面,不能允许出现只出方案、不论效果的糊里糊涂改革或为改革而改革。经过检验证明效果不良的改革,包括在实施中四处开口子、导致主体改革安排名存实亡的改革方案,要坚决废止和摒弃;有缺陷的则应迅速加以纠正和完善。另一方面,坚持由第三方监测评估改革方案,并作为一项硬性原则。改革方案的制订要尽量为监测评估创造条件,做到可把握、可衡量、可核审、可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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