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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藏,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吴坚
//www.workercn.cn2015-10-10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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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伟大成就,创造了在封建农奴制废墟上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人间奇迹,谱写了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壮丽篇章。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藏,是从根本上确保各族人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发展上充分享有自主权

  50年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一个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正展现在世人面前。

  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在西藏正式确立。50年来,西藏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间接选举出市、自治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换届选举,参选率不断提高,2014年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到96%以上。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一大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迅速成长,已经成为建设西藏、发展西藏的骨干力量,在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7.9%,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当前,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制已基本形成,自治职能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经过多年探索,西藏逐步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农牧区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调动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依法享受大量特殊优惠政策,在资金投入、项目安排、政策支持等方面,都得到了中央的大力倾斜。在中央关怀、全国支援和当地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下,西藏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改善,生动诠释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旺盛生命力。国家十分重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大量资金,建立自然保护区47个,生态功能保护区21个,保护区面积占全区面积的34.5%,居全国之首,西藏仍是全球生态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

  民族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弘扬。西藏独特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是人类文明史上一朵绽放的奇葩。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如今,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全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教育体系,建立起富有民族特点的藏语言文学、历史、歌舞、绘画、藏医藏药等专业学科和专门学校,藏文授课得到不断加强。继承和发扬藏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国家投入巨资对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文物古迹进行维修保护,成立专门机构抢救、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格萨尔王传》等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得到高度重视,藏文编码成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字中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文字。文化艺术得到全面继承和发展,人民教育事业实现历史性跨越,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发展迅速,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崇尚科学文化、追求社会进步的精神引领时代风尚。这些举措使民族传统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文物维修保护、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等都取得突破性进展。

  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西藏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传承方式和历史定制得到充分尊重,已有40多位新转世活佛按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得到认定。僧尼享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优惠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保障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西藏的全面贯彻落实,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可以说,现在是西藏历史上宗教信仰最自由的时期。

  要把加强地方立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为推动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法制保障。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302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124件,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实际的实施办法。除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外,拉萨、日喀则、昌都、林芝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加大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宜的地方性法规力度,全区民主法治建设和配套法规建设进程与日俱进。

  选准立法项目,依法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自治区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同立法工作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现实需求,积极审慎地确定立法项目。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从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地方立法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形成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具有鲜明西藏地方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建立和完善规范健康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督方面,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规,依法规范市场管理行为。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制定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形成比较系统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在社会保障方面,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法规,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文化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制定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等法规,依法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制定施行婚姻法变通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边境管理条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把握立法规律,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自治区坚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着眼解决我区的实际问题,把成熟的政策和实践经验加以总结,使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和政策,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适合西藏特点的规定,更好地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妥善处理立法与改革、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惩罚与引导、法治与德治等重要关系,使制定的每一部法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立、改、废并重,对与新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及时修改。高度重视地方立法机制和制度建设,正在制定立法协商、立法评估、征询意见、专家咨询等规定,形成了从制定计划到起草、调研、论证、审核、审议、修改、通过各个环节规范有序的地方立法制度和协调机制,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自治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立法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吸收人大代表参加法规草案的审议,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立法论证会,努力使制定的每一项地方性法规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高度重视发挥统一审议的作用,对法规草案和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审议,集思广益、形成共识。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法规质量积累经验。

  (二)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自治区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坚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着力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和依法办事,确保政府各项行为都符合政策、于法有据。自治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积极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三)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自治区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推进审判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工程,积极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全程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主动或依法申请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推进警务、狱务公开,公安机关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犯罪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使刑罚的执行具有更高公信力。

  自治区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化普法工作,制定《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法律七进”活动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寺庙等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僧尼的法制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在党的领导下,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重要保证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给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以深刻的启示。

  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不动摇。西藏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昂首阔步走在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上,是我们党在西藏高原上树起的不朽丰碑。回首过往岁月,中国共产党在西藏取得执政地位、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伟大历程波澜壮阔,西藏能从人类最悲惨的境遇向着最光明的未来迈进,就是因为有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西藏。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才能有效保障各项自治权利的充分行使,才能不断促进西藏发展进步、人民自由幸福。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和谐稳定这个前提不懈怠。达赖集团从分裂祖国的险恶目的出发,否定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取得的巨大成就,臆造所谓的“大藏区”和“中间道路”,妄图恢复封建农奴制的黑暗统治,是西藏不稳定的罪魁祸首。西藏的稳定事关全国的稳定,西藏的安全事关全国的安全。只有维护好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更好地贯彻实施,才能为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领土完整作出贡献。我们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绝不能有丝毫懈怠,谋长久之策,行固本之举,不断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是必须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这一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核心是加快发展,确保各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发展权。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证明,只有坚持科学发展,才能抓住机遇、用好机遇,才能少走弯路、健康发展,才能繁荣西藏、为民惠民。我们的一切工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努力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实现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人民深切感受和体会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西藏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行使,体现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具有优越性的好制度,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三个不容”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紧密结合西藏实际,毫不动摇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将其优势和作用发挥好、巩固好。

  一是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来坚持和丰富,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真正体现了平等和自主,确保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在立法、经济、财政、干部、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方面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其目的在于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要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西藏的贯彻执行,又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法律规定和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不断丰富和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和宝贵经验。

  二是毫不动摇地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来坚持和完善,努力实现西藏长治久安。民族区域自治真正体现了统一和团结,是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最高原则,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硬任务,是第一职责。我们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始终着眼于维护国家安全和西藏稳定,着力解决西藏存在的特殊矛盾,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牢牢把握反分裂斗争的主动权,积极构建维稳长效机制,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彻底粉碎一切危害祖国统一、破坏西藏稳定的图谋。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大团结。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夯实城乡基层基础,坚持依法管理寺庙,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是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坚持好、发挥好,积极推进长足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真正体现了发展和惠民,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中央举全国之力支援落后地区发展,在民族地区得到充分体现。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也是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成效的主要标准。我们要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决策部署,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抓住有利时机,用好全国支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着力推进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为建设更加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而奋斗!(作者为西藏社科院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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