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许多行之有效的巡视工作实践和经验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内容和方式都有了重要调整和改变,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巡视制度也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完善。修订后的《条例》,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新要求,更加准确定位巡视工作职责,更加突出巡视监督对象的针对性、内容的集中性、方式方法的灵活性,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突出巡视监督重点
巡视工作的核心是监督,监督的本质是发现问题。如果巡视工作过于面面俱到,就可能出现工作发散、力量不集中的情况,影响巡视监督的实效。《条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开展巡视监督,着力发现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政治纪律、选人用人等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新的概括,对巡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条例》明确规定,巡视组要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条例》聚焦了巡视内容,通过紧紧围绕职责定位,更加突出监督重点,让巡视回归监督本位,有效防止巡视工作的泛化和监督力量的分散,使巡视工作更加聚焦,有利于增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落实“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巡视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修订后的《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落实巡视全覆盖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将“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作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以及巡视机构总的目标和任务。二是按照全覆盖要求,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也作了相应规范。三是为保障实现全覆盖,切实加快巡视进度和节奏,增强巡视威慑力,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巡视方式与全覆盖要求相适应。
改进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机制
《条例》落实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使党委组织领导巡视工作有了制度保障。《条例》明确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这一规定,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指导”关系改变为“领导”关系,是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省区市党委和巡视机构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在此基础上,《条例》对加强巡视机构建设也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针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的实际,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同时对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作出新的规范;二是为解决省区市巡视办的级别不统一、设置比较混乱、职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三是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强调“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中央对巡视机构建设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视工作实际,使巡视工作的组织基础更加坚实。
创新巡视工作方式方法
开展巡视工作应把握监督规律,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发挥监督务实、灵活、高效的特性。只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才能更好地抓住关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创新,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所以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就显得更为重要。为此,《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强化巡视成果运用
推动巡视成果的转化运用,是实现监督目的和衡量监督成效的重要标准。只有对巡视成果善加运用,才能防止出现一交了之、没有回音等监督弱化现象。《条例》按照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对成果运用要求更严格、规定更具体: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实行巡视情况“双反馈”。明确“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规定整改情况“双报告”。要求“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赋予巡视机构督办职责。强调“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建设过硬巡视队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最终要靠人来执行。正人先正己,监督者更需接受监督,这是监督理论的一项基本原则。加强巡视队伍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关乎巡视监督制度生命力的大事。修订后的《条例》强化对巡视干部的纪律约束,要求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廉洁自律、改进作风上作表率。《条例》规定,巡视组不得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同时,完善巡视干部选拔、调整、交流机制,强化管理监督,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坚决调整,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等。(作者为自治区党校副教授)
落实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 | 2015-01-14 |
以首善标准落实好从严治党责任 | 2015-01-14 |
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 | 2015-01-14 |
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党的建设全过程 | 2015-01-14 |
全面从严治党开创管党治党新局面 | 2015-01-14 |
牢牢抓住全面从严治党的主线 | 2015-01-14 |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 | 2015-01-14 |
建设新江苏的根本保障与关键所在 | 2015-01-14 |
着力重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 2015-01-14 |
全面从严治党的源头在党要“治党” | 2015-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