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时政撷英-正文
公检法相制约方能保障公正
何家弘
//www.workercn.cn2015-10-19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更多

  

  公、检、法之间配合有余而相互制约不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流水线”作业的特点,因此公、检、法要互相配合,共同把好案件的“质量关”,保证刑事司法系统生产出合格的“社会产品”,完成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但是,这样强调公、检、法之间的互相配合,往往就在实践中使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徒有虚名。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我以为,分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互相制约。由不同机关分掌刑事司法的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就是为了通过互相制约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司法公正。

  面对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家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现状,我们急需完善公、检、法相互制约的规则。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公安侦查工作的成效实际上对检、法两家的工作形成了制约,而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安的侦查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院的审判权,因此目前最需要加强的是法院对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制约。在制约侦查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许多国家的做法,建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规则,譬如搜查和逮捕的司法令状制度。在制约起诉方面,我们应该完善法庭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通过加强律师辩护和确保法官居中裁判来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使法庭审判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