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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另一种“严格按规矩办事”
傅达林
//www.workercn.cn2015-10-21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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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规矩办事,尤其是公共权力部门不按规矩办事,一直被视为中国抵达法治的主要障碍之一。由此,在现代法治语境下,按规矩办事成为这个社会倍加珍惜的品质,一旦公共权力部门声称是在“严格按规矩办事”,其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似乎就无可挑剔,俨然具备“法治正确”了。其实很多时候并非如此。

  规矩也好,法律条文也好,严格执行的前提是这些规范本身是优良的。公共权力部门倘若对恶法抱有严格执行的恒心,其执法动机是促进法治还是毁坏法治就很值得怀疑了。有的时候,“法律条例是腐败的工具”,此时奉行“严格按规矩办事”,自然也就是一种腐败的行为。还有的时候,当规则被从一个整体体系中单独抽出,按照纸面的刻板解释被予以严格执行时,执法就可能变成对立法本意的违逆,一些“私货”便很容易藏纳其中。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对于此条,铁路部门向来是严格执行的,逃票的代价就是“加收票款”。但如果乘客购票上车后,丢失了车票怎么办?算不算这里规定的“无票承运”?长期以来,铁路部门就奉行一种严格的“法定主义”,对丢失车票的乘客按照无票处理。直到最近浙大支教女生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铁路部门的这一做法才被置于公众审视的案台。

  当丢失车票的乘客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已购票,铁路部门仍按照法定的“无票承运”处理,这究竟是不是看似不合理但却完全合法的做法呢?又是不是昆明铁路局所坚称的“严格按规矩办事”呢?很显然,铁路局的理由,是将“无票承运”理解为只要手里没有纸质车票,就算“无票承运”,就应当补票并加收票款,而不管乘客是否已购车票。这种解释经不起推敲的地方在于:一些乘坐高铁的乘客在买票后,可以直接像登机一样刷身份证乘坐,手中并不持有纸质车票,难道他们也算是“无票承运”?

  对法律规则的贯彻执行,必须基于常识对立法本意有基本的认知,同时切忌将法条割裂开进行格式化适用。上述合同法的条款,就始终不能脱离总则的一些规定,例如第5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火车票实名制下,铁路部门查验丢票者有无购票已不存在技术障碍。铁路部门不作实质核查,看似是在严格执行规定,实则造成乘客“坐一次车,买两次票”,明显违背了现代市场公平法则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还振振有词地声称“严格按规矩办事”,其动力就大可值得推敲了。

  不难看出,虽然铁路部门的网络信息技术革新了,但管理和服务的思维依然停留在过去的时代。在舆论与诉讼的压力下,铁路部门表示推出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旅客先办理补票、进站乘车,核实丢失车票使用情况后,到站再退回补票款。从法理上分析,“先补票再退票”的方案,无疑更合乎合同法的精神。只是从这一个案引申出来,我们见识到另一种并不鲜见而尤为值得警惕的“严格按规矩办事”。

  当出现规则滞后或需要合理性解释时,不是去积极寻求合乎公平正义的理解,也不是去向上级部门反映并推动不合理规定的修改完善,而是带着对规矩的偏私理解,以近乎垄断的思维,按照不利于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方式,去严格执行被曲解的规则,这样的“严格按规矩办事”,从根本上说不是在推进法治,而只是在维护部门利益。当法治成为主流舆论导向的时候,这种挟法治以求私利的现象,同样需要我们擦亮眼睛看清其真实面目。(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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