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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德向善,立规惩恶。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立德、立规,既为党员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又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充分体现管党治党必须“全面”和“从严”的要求,进一步扎紧管党治党的“笼子”。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明白,立德立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不执行就形同虚设,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不仅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其内涵、要求,不断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更要做遵守党规党纪的示范者,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带头遵守和执行好《准则》《条例》,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使党规党纪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具体来说,要做到“三个自觉”。
一是自觉转变执纪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严治党不等于抓几个腐败分子,而是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既要抓大不放小,又要不以小概大,既要“拔烂树”,又要“治病树、护森林”。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准则》《条例》的规定,紧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树牢执纪意识,突出执纪特色,从“以法律为底线”转变为“以纪律为标尺”,从“惩处极少数”转变为“管住大多数”,从“突出以治标为主”转变为“注重以纪律治本”,管到位上、严到份上,彻底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使《准则》《条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二是自觉创新执纪方式,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进一步转变执纪方式,突出执纪重点,在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纪行为的同时,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及时发现违纪行为,及时纠正违纪行为,只有管住违纪的“小错”,才能避免违法的“大问题”。要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逐渐摆脱不用“两规”难有作为的被动困局,让树“高线”、守“底线”真正化作党员干部内心的自觉行动。
三是自觉落实监督责任,坚决维护《准则》《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治标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在纪律的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坚持铁面执纪问责,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案件审理、案情通报等各方面都要体现《准则》《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切实做到日常化、长效化,动辄得咎,防止“破窗效应”,让《准则》《条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线”和“底线”。“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自律意识,养成慎独、慎微、常省、常新的习惯,以自身的高尚情操和优良作风,增强说服力、感召力和战斗力,坚决捍卫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者单位:防城港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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