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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地方党委工作机制,将更有效地促进地方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全面提升地方党委的工作水平,充分释放地方党组织的活力。认真贯彻《条例》,对推动新常态下县域经济社会健康科学发展,全面建设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贯彻《条例》确保干部任期的稳定,有利于形成干部专注事业安心工作的良好氛围
长期以来我们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过多的注重干部的锻炼培养和干部成长的台阶性,因而造成地方特别是县级党委班子成员过于频繁的岗位变动,对地方特别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有一定连贯的时间来进行整体的谋划和推动,才能形成科学、健康、合理的发展。《条例》重视地方班子任期的稳定,将对县域的发展形成有效的促进,《条例》对地方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调动、任免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这样的刚性规定,有利于领导干部安心事业、潜心工作,有利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任期目标去组织开展工作,从而确保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如果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任期过短或频繁更换,地方将无法有一个完整的稳定的持续的思路来发展,对地方的发展将会造成伤害。《条例》对地方领导干部任期稳定性的强调,可以消除领导干部两三年就想调整提拔的浮躁功利心态,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工作上的急功近利、短期行为和对表面政绩的追求。总之,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稳定,有利于领导干部集中精力科学谋划推动地方的发展,确保地方发展的持续性、综合性、整体性。
从锻炼干部的角度来说,《条例》更有利于领导干部磨练和成长,更有利于优秀领导干部脱颖而出。从县委领导干部的成长规律来看,如果干部一两年换一个地方,岗位频繁调整,蜻蜓点水似的走台阶,干部能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锤炼。中央规定地方党政干部的任期为五年是科学合理的。就拿县委书记岗位来说,县委书记任职头两年其实是享受权力的荣耀,因为上任初期是属于了解情况进入角色的阶段,干部群众还不会从政绩的角度来评价领导,加上上任初期领导的缺点毛病还未充分暴露,哪怕不做事,只要不出事,干部群众都会给予优秀的评价;第三年才开始忍受权力的烦恼,因为这个时候自己的毛病和缺点就会暴露出来,下属开始不配合甚至暗中发难或抵触,这时期可能面临着带班子的能力考验;到了最后两年就要忍受权力的痛苦,刚上任之初的很多决策由于经验不足或考虑不周所埋下的隐患已经充分暴露并产生矛盾冲突,就面临着解决问题能力和执政能力的痛苦考验。所以说,一个县委书记只有完整地经历五年满届任期,他的能力才能得到更好的磨练。对于班子其他领导干部来说也是如此,头两年是熟悉工作进入状态的时候,第三、四年是大展宏图大干事业的时候,第五年是对所存在问题进行补救和完善提高的时候。只有经过这几个阶段,领导干部才能得到真正的锻炼,能力才能得到全面的提升,优秀干部才能在多年历练中脱颖而出。总之,保持地方党委书记及班子的相对稳定,有利于领导干部及班子能力的历练、形成,有利于地方党委战斗力的充分释放和发挥,从而有力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贯彻《条例》坚持党要管党,有利于全面提高党委的执政水平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力
县委是基层党的建设的直接领导者,县委对基层党建的重视程度决定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水平。多年来,党中央为了提高地方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使党的建设不断得到加强。但从县域来看,不少县委及基层党组织的能力及表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少地方党委党不管党、管党不严、以党代政无疑是主要的原因。《条例》的实施,将根本上消除党建工作这种被动的局面,形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良好机制,党的建设将得到全面的加强。首先,《条例》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刚性化具体化的规定,将使党的建设作为县委第一要务得到强有力的保证。虽然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党的各级组织都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但由于缺少刚性的约束和严格的监督奖惩机制,一些地方党要管党只是停留在口头的一句没有约束力的空洞口号,《条例》弥补了这一缺陷。《条例》规定了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这些党要管党的具体化、刚性化规定,保证了党委对党的建设的重视和投入,将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落实。其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政职责关系,使党委用主要时间和精力抓党的建设成为了可能。《条例》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党委实施领导边界,进一步厘清了党委和政府的关系,使得党委能从繁杂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不用过度去包办那些本该属于政府职能的工作,这样将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党委存在的重经济轻党建,甚至以党代政的问题,从而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党的建设,确保党委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有力推动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贯彻《条例》加强作风建设,有利于为县域科学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站在党的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狠抓反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大批的贪官受到法律的惩罚,反腐成效显著,党风根本好转,并且“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初步形成。但是,如果党的作风建设不能在制度建设的层面对反腐倡廉形成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对领导干部形成有力的约束和规范,腐败的问题仍然有反弹的危险。《条例》在党的作风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格管理以及对权力运行的约束与规范方面,有了更严格更清晰更具体的要求,给地方党委及地方领导干部立了规矩,拉起了“红线”,这对于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队伍,为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条例》对于党委书记、常委会其他成员有了更加清晰的职能和权力范围的界定,强调地方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任性,可以防止书记个人的“一言堂”,防止一把手以个人的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防止常委会代替全会,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权力的不明确而出现腐败行为。其次,《条例》更加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将有效消除党员干部特权思想。长期以来,党员干部犯错误往往是党纪处分代替政纪处分,而非党干部犯错误却直接进行政纪处分,“党”的身份成为了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护身符”和“挡箭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过于宽松和软弱。《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理念,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四、贯彻《条例》打造严实干部队伍,有利于为县域经济社会大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
地方党委的政治路线和组织原则已经鲜明确立,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决定因素。要从严选配管理干部。抓班子、带队伍,是地方党委的重要职责。班子建设方面,要着重做好“一把手”和重要岗位干部的配备,更加注重年轻干部和妇女、少数民族、党外干部的培养配备,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要加强各级班子落实政治规矩、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检查,让懂规矩、守规矩成为常态。干部选任方面,要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完善干部初始提名、综合分析研判、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方法,确保把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基层党委成员调动、任免,要严格执行党章要求和相关组织制度,确保任期稳定、工作连续。要加强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建抓不好,地方党委必将成为空中楼阁。近几年,靖西打造“边关党旗红”品牌,激发了基层党组织活力,造就了一支担当实干的基层党员干部队伍。要着眼品牌效应再扩大,大力培养服务型、技能型、示范型“三型”农村党员,推进“边境党建示范长廊”创建,努力打造5至10个连点成面的党建示范区。要继续办好党课讲堂、在线讲堂、警示讲堂、红色讲堂“四大讲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红色传统教育、党内法规专题培训和致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基层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服务群众能力。要加强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管理,帮助基层群众加快脱贫致富、富上加富、实现全面小康的步伐。要加强人才工作。百舸争流,人才当先。人才工作在靖西是一块“短板”,高端人才队伍规模不大、层次不高、结构不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实施“十三五”规划,建设新型口岸城市,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核心战略,需要大量高端人才提供智力支持。要坚持党管人才,着眼工业、农业、旅游、边贸、城建等五大产业做大做强,创新优秀干部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旅游管理人才等的引进方式,加大本土人才的挖掘和培养力度,为各类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使他们充分发挥领军作用。(作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共靖西市委原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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