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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中部省份的一个县发生恶性越级上访事件,县信访局长作为分管领导,被认定为失职渎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受处分的他觉得很没面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大从严治党力度,因违反党纪政纪被处分的干部不在少数。仅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就已达7万多名。但是,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中,真正属于需要拔掉的“烂树”只是极少数,多数仍为“病树”,属于“问题干部”,还有康复的机会。
现实中,受处分的“问题干部”大多能直面问题,及时整改,逐渐走上正轨,但也存在一些干部不能正确面对处分,有的认为前途渺茫,思想消沉,一蹶不振;有的产生抵触心理,上“自由班”,为官不为;有的对组织存在误解,满腹牢骚;更有甚者,非但不能认识自身的错误,还依然故我,受处分后继续再犯。这不仅影响到受处分干部自身的发展,对整个干部队伍建设也不利。
出现以上现象,除了“问题干部”自身认识出现偏差外,不可否认的是,这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后续教育管理不到位也有关系。一些地方没有充分认识党政纪处分的警示、预防、教育功能,没有深入理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在对待问题干部上“重处分、轻教育”。相关调研报告指出,一些地方除了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对“问题干部”做思想工作外,很少再进行单独的谈心谈话,对“问题干部”的教育也与对普通干部的教育无异;在管理上,对“问题干部”要求不严,甚至放任自流。这样下来,就使得一些“问题干部”难以真心接受处分,也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如果干部犯的是小错,得的是小病,没有走到严重违纪的地步,没有滑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那就只是“病树”,应当尽力帮其治愈,继续发挥作用。毕竟,惩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惩”是为了“治”。对“问题干部”不可放任不管,也不能将他们“一棍子打死”。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抓好纪律处分的“后续工程”,展开有针对性的治病救人行动。
首先,对“问题干部”应及时“拉一把”。这就要求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教育帮带机制,对他们回访谈心,让他们感受组织关怀,逐步放下思想包袱;集中时间有针对性地对“问题干部”进行党性党纪、政策法规教育,增强其纪法观念,防止一错再错。
除了“拉一把”,对“问题干部”还得切实管起来。涉及岗位调整的,应在一定时间内安排工作,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受处分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着重考察其党性是否得到提升,作风是否得到改善,对不思悔改的,应视其情节依纪进行处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问题干部”知错能改,工作成绩突出,且处分期已过,也应当给予他们新的机会和平台。需要注意的是,“问题干部”的重新启用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加强监督,严防“带病提拔”。
事实上,目前不少地方已开始强化“问题干部”的后续教育管理。河北衡水市建立受处分人员教育关怀机制,明确党组(党委)负有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关怀的主体责任;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在一个月内安排帮带人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重新做出实绩,对“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的受处分干部严肃追责。这样的举措都有利于“问题干部”祛病康复,重新焕发活力,再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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