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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作为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检察院,我们肩负着改革“开路先锋”的重任,必须切实增强看齐意识、落实意识、进取意识,埋头苦干、攻坚克难,当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探路者、促进派、实干家。
一、强化看齐意识,坚决贯彻中央改革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有看齐意识,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很多任务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尤其需要我们增强看齐意识,在思想和行动上向党中央的改革部署看齐,真正把改革任务抓在手上,把改革责任扛在肩上。
在改革意识上向党中央看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各领域改革,表现出强烈的改革意识和改革精神,使党和国家事业焕发出新的勃勃生机。人心齐,泰山移。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在改革意识上始终以党中央为最高标杆,认真比照,自觉看齐,坚持把改革既当作一项必须坚决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又当作一次发展检察工作的难得机遇,形成改革的坚强意志和必胜信心,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吉林省检察院始终保持高度政治自觉,在全国检察机关做到“五个率先”,不仅全面落实改革试点任务,而且自发组织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和改革“精装修”等自选动作,实现了改革“力度大、步子稳、效果好”。
在求实作风上向党中央看齐。党中央在“三严三实”方面为全党全国作出了表率。在改革中强调看齐意识,就要向党中央看齐,向那些最严、最实的作风看齐,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目的是从现有检察官中挑选出最优秀的到一线办案。按照中央最初的改革设计,检察官员额的上限是39%,过渡期为5年。改革前,吉林省检察机关具有检察官身份人员较多,完全靠自然减员达到规定的员额比例,需要10年至15年,这必将导致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吉林省检察院按照谋事要实、创业要实的要求,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取消员额制改革的过渡期,采取“考试+考核”、员额比例一步降到位的办法,在全省遴选员额内检察官2194名,占政法专项编制的30.6%,比中央要求低8.4个百分点,同时预留员额604个,为今后检察人员发展预留了空间。
在敢于担当上向党中央看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是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在推进改革试点中做到敢于担当,就要在其位、谋其政,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宪法法律负责。过去司法工作的行政化问题严重,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内设机构设置过多过滥,导致官多兵少、办案层层审批、司法责任模糊不清。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为检察机关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吉林省检察院抢抓改革机遇,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全面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改革后,吉林省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由34个减少到10个,市县检察院减少到8个以下,部分基层检察院实行了不设业务科室,由副检察长直接领导办案组的工作模式。全省检察机关在人员编制“零增长”的情况下,一线办案人员增加25.4%,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促进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二、强化落实意识,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落实工作抓得不好,再好的方针、政策、措施也会落空,再伟大的目标任务也实现不了。改革要打破旧有模式,对已经相对固化的司法职权和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一定会触碰到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必然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力。我们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扭住关键、精准发力,敢于啃硬骨头,盯着抓、反复抓,直到抓出成效。
精细谋划抓落实。在改革试点中,省级检察院是具体推进改革任务的“操盘手”,既要吃透中央改革顶层设计的上情,也要摸清本省工作实际的下情,研究制定出符合中央精神和司法工作实际的具体改革措施,不遗余力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检察院早在2013年底,就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展了改革前期试点工作。接到中央部署的改革试点任务后,又用一年时间开展调研论证,充分预测改革风险,认真谋划实施方案,最后采取先行试点、扩大试点、全面铺开“三步走”的办法,在全省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继续深化细化实化各项改革措施,开展专项督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新机制真正落实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精准发力抓落实。中央对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方位、系统化设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先后部署了近200项具体改革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学会统筹兼顾,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须找出改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精准发力,持续用力。吉林省检察院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先行,使全省检察人员形成了“早改早受益、早改早发展”的共识。坚持开门搞改革,把改革方案先后7次拿到全省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坚持全省一体推进,省检察院统一制定改革方案、责权清单和重大制度,统一开展改革培训,统一组织检察官入额考试,市县检察院一门心思抓落实,强化了改革力度,节约了改革成本。
把握规律抓落实。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和办案运行机制,着力去除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人员管理混同化等弊端,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保障司法责任制有效落实,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央的这些改革举措,都是按照司法工作深层次规律作出的重大部署,都是我们在改革试点中必须认真抓好的重大任务。吉林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对司法规律、检察工作规律的研究,特别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始终坚持“责任本位、以责赋权”,按照检察工作的司法性、监督性、行政性不同特点,制定了覆盖全部司法办案主体的责权清单,区分不同情况赋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变办案三级审批为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独立负责,实行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制,使检察官真正成为了办案主体、责任主体。
领导带头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事业成功的原因很多,奋发有为是主要因素。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劲头,积极寻找克服困难的具体对策,真正成为带领人民群众战风险、渡难关的主心骨。改革千难万难,领导带头就不难。吉林省检察院坚持以上率下、领导带头,充分发挥省检察院机关和领导干部在改革试点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在改革中当标杆、作表率,敢于喊出“向我看齐”。省检察院16位院领导中有9位主动提出不进员额,全省97个检察院领导班子中有339人主动退出员额,占领导干部总数的38.4%.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带动大批检察人员在改革中以大局为重,从而减轻了压力,化解了矛盾,促进了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进取意识,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我们要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紧紧围绕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履职尽责。要有效防控经济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稳妥处理好国企改革、金融、房地产等领域各类案件。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突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着力促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坚持“办案考虑发展”,认真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对已经被羁押的,允许其在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下,继续安排企业生产经营。对事实已经查清的,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尽量避免把涉案企业“一棍子打死”问题发生。
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认真回应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司法问题,切实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要建立社会治安形势动态分析和司法机关治安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打击网络、金融、电信等领域新型犯罪的能力,依法有效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全面建立法治化的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终结制度,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切实增进社会和谐。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结合深入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在互联网上依法全面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和案件程序性信息,加快一站式“检务大厅”建设,完善各项司法便民措施。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全力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突出问题,坚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补齐民事行政检察这块法律监督工作的“短板”,不断完善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开展全程监督的机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着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练好法律监督的“内功”。完善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案件评查机制、业务考核机制,全面建立规范司法长效机制,切实把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落到实处。发挥好法律监督的“外功”。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增强引导侦查、指控犯罪、监督纠正诉讼违法行为的能力,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全面加强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以检察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带动检察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要不断深化检察官分类管理改革,分别建立符合各类检察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使各类检察人员沿着不同的职业发展方向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建立多元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从优秀法律学者和律师中遴选检察官制度,加强检察官与法官、律师、法律教学人员间的交流锻炼。全面加强从严治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建立不称职检察人员惩戒和退出机制,保持队伍纯洁。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经济待遇,增加检察职业吸引力,增强检察人员职业荣誉感,真正让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作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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