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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邸制”何时能在中国落地生根
唐任伍
//www.workercn.cn2016-07-14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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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官邸制至今已经三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官邸制也已经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计划。

  官邸制的实施已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支持,公众对官邸制有了新的认识,官员也有了全面的心理接受能力,实行官邸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并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探索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三年来,“实行官邸制”正在逐步探索实行,它宣示了我们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恒心、信心,彰显了党中央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新期待,根除腐败的决心和勇气。

  何为“官邸制”

  现代官邸制虽然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但中国古代早有萌芽,秦汉时期国家就开始向赴任的官员提供“官舍”,这就相当于今天的“官邸”。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官邸制已经几十年,人们耳熟能详的美国白宫、法国爱丽舍宫、英国唐宁街10号以及韩国的青瓦台等,就是现代官邸制的典范。因此,发达国家实施官邸制已经非常成熟,政府顶层设计完善,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从政府拨款、实施范围、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和监管等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所谓“官邸制”,实际上就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在任期内提供居所的制度。一定级别官员的官邸和私邸有质的区别,官邸的产权属于国家,只有符合官邸入住条件的官员才有资格享受官邸制待遇。并且只能是官员在任职期间占有、使用,退休或离职后必须返还国家以供下一任继续使用。而私邸和老百姓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没有区别,私邸的所有权属于个人,是个人财产。

  中国的官邸制覆盖范围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中央一级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中共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地方一级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省级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省级高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市、县两级的书记、市长或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也纳入实施范围内。此外,异地交流的党政领导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厅长等也可纳入。

  实行官邸制是国家治理理论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探索实行官邸制,构建中国特色的官邸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理论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政府自身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实行官邸制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避免资源浪费。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异地任职或者高级干部进京等,成为我国官员交流制、轮换制的常态。但现实情况是,官员在一个地方任职期间的住房由当地政府提供,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资产,调离后多数不退,实际上为永久占用,还可留给后代。这样就出现了官员任职地方越多住房越多,转任一个地方就有一套住房,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宝贵的土地资源大量浪费,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实行官邸制,实现了官员福利与所有权分离,形成“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官员对官邸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官员离任、退休之后搬出官邸,国家依旧享有所有权,节约了城市土地资源,减少财政开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实行官邸制有利于遏制以权谋房,预防官员腐败。少部分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的新形式。其突出表现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建房,多占、低价套购或者超标准侵占国家公共资源,有的甚至还违建别墅。干部交流、异地任职等,在某种程度上为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实行官邸制,既解决了官员因为交流任职而产生的住房顾虑,保证其在任职期间有房可住,杜绝官员上班“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走读”和“远程操作”现象,消除官员以没有住房为借口而进行“权力寻租”和大兴土木的念头,进而遏制以权谋房的现象。

  再其次,实行官邸制,有利于推动官员财产公开,规范干部管理和权力监管。实行官邸制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清理领导干部现有住房,摸清底数;建立领导干部住房公开制度,引入群众监督。简而言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立是实行官邸制的基础性制度。自从240多年前瑞典首创官员财产透明制以来,这个“治官之术”开始被世界多国青睐。中国实行官邸制,有助于推进廉政制度建设,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增强对于官员的监督力度,夯实公共资源管理,消除特权思想作风,预防腐败滋生,使得官员活动进一步阳光化、透明化、固定化,有利于提升反腐败的成效。

  中国实施“官邸制”的障碍及其构想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官邸制至今已经三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各个方面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官邸制也已经被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计划,一些地方政府正在探索异地交流任职官员流转房制度,有的已经付诸实施,可以说,官邸制的实施已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支持,公众对官邸制有了新的认识,官员也有了全面的心理接受能力,实行官邸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但是,实施官邸制的顶层设计进展依然缓慢,尚未制定出详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绩效评价机制,具体实施困难重重、举步维艰。阻力何在?根据2016年5月由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发布的《行政改革蓝皮书: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中的调查数据显示,最大的阻力来自“既得利益集团”和“各级领导层”。这就是说,在中国实行官邸制,阻力主要在上层、领导层以及与此相关的既得利益集团,如果没有中央的强大决心,并从中央最高层带头实施,这一制度就可能夭折,甚至可能印证了部分被调查者对中国能否实行真正官邸制的怀疑。

  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关键是落实改革由谁主导、由谁实施、效果由谁评估的问题,或者说关键是在落实。

  首先,抓好顶层设计。要乘“全面深化改革”“反四风”和贯彻八项规定的东风,做好顶层设计,在不动产登记制等基础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抓紧官邸制条例的起草和制度构建,自上而下开始实施官邸制。

  其次,落实实施细则。这些包括官邸制的适用主体范围、规格、标准、经费来源、管理制度、配套措施等。确定哪些官员可以入住官邸,主体范围既不能过宽,又不能过窄,过宽会加重政府财政负担,使得本应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减少,大批的公务员入住官邸,也会给公众留下公务员属于特权阶层的印象;过窄只能对少数官员实行监督,无法发挥全面进行权力监督、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的功能。从国外官邸制的实践来看,官邸一般只为少数关系国家安全、职位较高、关系国家形象的高级别官员提供。因此建议我国官邸制应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中央官邸制主体范围主要从国家安全、国家尊严角度考虑,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以及副国级领导人入住官邸,既可保证国家安全,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地方推行“官邸制”主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力和方便监督,主体的范围限于地方各级首长,即当地的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两个职务,这样避免占用大量财政资金建造和维护官邸。官邸的大小规格与官员的级别挂钩,要有一定的梯度。但凡是同一级别的官员都要执行一致的标准,以利于监管。各地的建设质量、安全和人性化最重要,可以由政府直接建设,也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官邸的日常管理、费用承担及入退交接等,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再其次,落实配套措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探索实行官邸制,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否则难以达到实现官邸制预期目的。完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实行官邸制的基础,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为官邸制保驾护航,是官邸制顺利实施的保证,为卸任官员建立补偿制度是官邸制实施成功的支撑。官邸作为官员任期内的住房福利,废除了干部终身制的官员必然会退休,退休后的住房如何解决,在房价高位运行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退休的官员给予住房补贴,可以让官员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政府建设的住房一套,也可实行较高的、直接的货币化补贴,以消除入住官邸干部的后顾之忧。因此,探索实施官邸制,需要各项制度彼此衔接,共同配合,才能发挥官邸制的作用。(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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