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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 有责要担当 失责必追究
//www.workercn.cn2016-07-21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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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明确了应当问责的6种失职失责情形,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落实到位才能发挥问责机制的作用

  党内相关问责制早已有之,只是在此之前,相关问责机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而近日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党内问责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具体化,可谓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从《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看,其不仅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同时也具体化了6种问责情形,这6种问责情形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可以说,这囊括了当下党内所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以及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庸懒散和不作为问题等。《条例》强化从严治党的积极意义,无疑是不言而喻的。

  《条例》出台,相关问责机制建立后,关键要狠抓落实。要想让一些不作为的党组织真正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要想让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戒除掉胡作非为,甚至是不守规则的“猴性”,就必须坚决将《条例》这一从严治党的利器落实到位,做到该问责的一律问责,该严惩的绝不手软。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相信通过抓落实、严追责,将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更强大、更健康、更廉洁,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刘鹏)

  终身问责制倒逼党员领导干部终身履责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说,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表明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特别是,《条例》强调,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就是党内终身问责制度。

  目前,针对领导干部离职的监督主要是离职审计,一旦审计合格,几乎可以“安全着陆”,确保今后高枕无忧。如此情况下,便很有可能让一些失职失责者,因离职逃过了问责。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虽然有期限,但责任追究没有“期限”。一旦查实决策失误等失职失责问题,无论离职时间长短,不管身在何处,都要一追到底,绝不姑息,这就是备受公众期待的终身问责制度。其实终身问责早已有具体案例。这一次我们欣喜地看到,终身问责被写进了《条例》,表明党内终身问责将真正实现规范化和常态化。

  终身问责倒逼终身履责。凡有公权处,皆有问责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终身问责制度的指向不是简单的事后追究,而是从源头上督促行使公权的党员领导干部,建立起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岗位、权力和决策,真真切切地负起责任来。这非常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职业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建立。特别是,终身问责制度将倒逼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终身履责。(汪昌莲)

  问责的关键在于狠抓不放、刨根问底

  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大党规”之后,中央审时度势,针对党内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良倾向,近日出台了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在不到一年时间内,接连打出一套从严治党的“组合拳”,再次彰显了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狠抓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先后出台了多部党内法规,进一步织密党内制度的笼子。《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专门针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政治纪律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对症下药,进行严肃问责。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呢?笔者认为,关键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狠抓不放、刨根问底。

  狠抓不放、刨根问底,就要失责必问。问责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依规问责、敢于问责,做到“六亲不认”。特别是在《条例》刚刚出台的初期,更要“问”出气势、“问”出影响,对不敢担责、不认真履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坚决“问”到底、“问出汗来”。

  狠抓不放、刨根问底,就要问责必严。凡是问责对象,都应一视同仁,严格依照《条例》进行问责。因此,这就要求在问责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既不能失之于宽松软,也不能碍于情面走过场,而是要坚持原则,从严问责。否则,就会导致问责流于形式、成为“纸老虎”。

  狠抓不放、刨根问底,就要失责必究。针对失责的责任人,一旦失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论其职位多高、职权多大,不管其是在职还是退休,都应依照《条例》从严追究责任,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而言之,《条例》的出台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有力武器。如何将这一党内法规落实好、“问”出成效,关键在于执行力。而要达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这一要求和目标,必须揪住问题狠抓不放、针对问题刨根问底。(徐友才)

  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根治“空城计”

  从严治党,关键在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权责不明确,失责难追究,就会让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唱起管党治党的“空城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以党内制度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要求根治“空城计”。

  打铁还须自身硬。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从严治党,而从严治党的落脚点就在管好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现实中,尽管经历了多次党内教育活动,但还有少数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言行不一,继续在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唱“空城计”。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自认为从严治党与己无关;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把从严治党当成口号,行动中依然自由散漫、任性妄为,“四个意识”没有贯彻到行动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怕吃苦、怕担当,享乐面前往前冲、困难面前往后躲。同时,有的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见困难绕着走、遇问题不面对;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负责人不愿、不敢、不能切实履职尽责,其他党组织成员更是没有起到模范表率作用,不仅不能团结群众,甚至起到离散人心的坏作用;有的党组织组织生活不规范,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没有继承,看似一团和气,实则监督不力。这样的“空城计”一再上演,影响非常恶劣,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善理疾者绝其源。根治管党治党“空城计”现象,关键就是压实主体责任、抓好关键少数,把问责落到实处。《条例》的出台,以制度的形式实现了权力和责任的捆绑授予,让有权者必有责,行权者必履责。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条例》时所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条例》以明确干事时层层负责、遇事时层层问责、出事时终身追责的要求,彻底打消了某些党员领导干部把权力紧紧握手里、把责任挂嘴边的妄想,压缩了“空城计”存在的空间。

  《条例》的出台,是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让权责统一、失责必问成为从严治党的常态,必将进一步匡正党风、严明党纪。把责任落到实处,既是对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正向激励,也是对那些乱作为、怕作为、不作为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对照《条例》要求进行整改,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和个人的工作责任。(陈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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