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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
郭群英
//www.workercn.cn2016-07-25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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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继去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中央就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做出的又一重要部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利器。

  《问责条例》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对于一个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在13亿多人口的国家长期执政的大党,对于一个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大党,对于一个向人民做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这一庄严承诺的大党,党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党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必须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这就要通过制定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

  《问责条例》是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顶层设计。

  党内过去也有一些问责规定,但内容比较零散、规定规章不聚焦,主题也不突出,没有构建起完整的体系结构。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深化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完善规范体系,修订制定相关规范成为必然选择,当前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发表重要论述。“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

  《问责条例》是维护党章权威和落实担当责任的硬约束。

  依规治党首先是依章治党。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党章又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贯彻和执行党章的这些规定,思想认识到位是必要的,但仅仅靠思想认识又是不够的,要有强制性的硬约束。《问责条例》的正式颁布和施行,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今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就将被问责。

  《问责条例》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治党不严、治党不力的问题仍然突出,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讲就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造成宽松软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这样的党员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败坏了政治风气,最终结果是你不好,我不好,大家不好。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坚持原则、坚持党规党纪,从而失职失责,这就是违纪;对失职失责所引发的严重后果要进行追责,这就是问责。纪律、法规都要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就是要有权威、执行力,要展示力量,这样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

  《问责条例》为实现依规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内部政党治理的主要任务。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准则、条例和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和通过党内专门的问责条例,解决了过去问责规定分散、党政问责混同等问题,整合了问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实现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为提高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问责条例》是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过去一些人只想当官不想尽责、只顾争权却无人负责、只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将难以为继。破解这种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有助于党内形成有权必有责的价值取向,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

  《问责条例》是使党的各项工作从中央到地方不打折扣不走样的制度保障。

  经常有媒体报道,中央的政策和部署给老百姓的感觉是上热、中温、下冷,上面九级风浪,到了基层却不温不火,群众呼吁从上到下传导压力,解决老百姓身边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的各项工作都需要传导压力,从中央到地方,一以贯之,不打折扣、不走样。传导压力靠什么,靠问责。没有问责,责任就容易落实不下去。工作层层推进,以上率下,一级带一级,谁不抓,谁抓得不好,就要问责。

  《问责条例》更深远的意义在于警示与指引。

  问责问好了,压力就传下去了。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一部法规,就是要发挥评价和惩戒的功能,起到警示与指引作用,让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有规可依,有规必依。问责本身不是目的,不能出了问题一罚了之。问责最终要实现的目的,在于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担当责任、扛起责任、履行职责和使命,从而确保党中央集中领导、政令畅通。(作者系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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