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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新时代。《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系统阐述了为什么要依法治国,要走什么样的法治之路,以及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基本遵循。
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无论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还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可以说是古已有之、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和主张,而且还深刻地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随后漫长的岁月里,还有多位思想家论证了法治的优越性。然而,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不可能超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产生真正的法治。
到了近代,法治伴随着自由、平等、人权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治成为资本主义的实践。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也开始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虽然社会主义国家遭受了各种挫折,但是大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和方向。伴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法治逐步演变成为时代潮流。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入快车道。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纵观世界的发展潮流,回顾我国的发展历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确立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必须选择一条符合我们国情的法治之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世界上主要的法治发达国家,彼此之间所走的法治道路也有很大不同,比如美国宪法确立了非常明确的三权分立,但是法国觉得美国的做法导致权力过于分散,由此确立了半总统制,英国则是沿袭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德国则是议会共和制,等等。
法治是深深镶嵌在社会生活之中的一套治理机制,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和社会状况不同,那么建基于此的社会制度就不同,所走的法治之路也必然不同。我们要走的,是吸收法治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立足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20世纪的世界东方,最震撼人心和引人探究的是中华民族从屈辱沉沦到崛起复兴的历史命运,百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各种力量在政治舞台上纷争博弈,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确立了自己的领导地位,是历史所趋、人心所向。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法治的本质要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和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地位不同、功能各异,但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来看,坚持法治与德治“两手抓”,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客观要求。
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任何法治体系的形成都是植根于各个国家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国情不同,法治体系也不同。我们的法治道路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该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有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实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就要努力建设这五个体系。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问题,未来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同时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
建立有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当前,从实践来看,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意见最大的地方,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就是法律实施问题。法治实施体系的完善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快建设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
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要在全方位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分层次、有区分,进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健全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一系列保障条件,法治就难以实现。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在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形成结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的保障要素系统,具体要加强政治、组织和人才等方面的保障。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从内容和程序两个维度进行,建立起以党章为根本,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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