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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党内问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把“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原则贯穿始终,在问责中坚守责任担当,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地生根。
巩固责任意识,激发责任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新形势下的严峻挑战以及党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到落实“两个责任”,再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管党治党责任的内涵不断得到深化、外延不断得到拓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充分认识中央颁布《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内涵,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以学习的成效引领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各级党组织坚守责任担当,不断深化改革,多措并举,实现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进一步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强力推进问责工作,用好这一制度利器,把悬在空中的“权责一体”落到实处。
扎牢制度笼子,夯实问责基础。《问责条例》的出台,从中央层面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为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提供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遵循。我们要在认真总结以往问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的基础上,认真查找短板、理清思路,坚持向问责要威力、要效力,解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担当、乱担当的问题,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一方面,要在学深悟透、熟知熟识的基础上,真正做到活学善用,把中央关于问责的新精神新要求作为动力和遵循,统一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意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抓实监督责任履行。另一方面,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此前出台的关于问责的制度等进行全面梳理,依据中央精神,抓紧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扎牢织密制度笼子。
持续精准发力,用好问责利器。开展问责工作必须深刻把握现阶段的形势、任务和挑战,以《问责条例》为准绳,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一要坚持问题导向。要突出政治责任,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将问责精准体现在监督执纪全过程中,敢于较真碰硬,用问责砥砺担当,确保党规党纪执行到位。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启动“一案双查”,以强力问责解决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监督责任压力传导不足的问题,充分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二要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优化派驻统管模式,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激发内部活力,推动派驻干部善于监督、敢于执纪、精于问责。要坚持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紧扣“六项纪律”,做好换届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做到传导压力掷地有声。要强化正风肃纪,紧盯重要节点、重要领域、重点人群,将顶风违纪的“四风”作为问责的重点,持之以恒整治“四风”顽疾,努力纠正“为官不为”问题。围绕扶贫攻坚任务以及群众关心的领域,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提高民生监督精准度。进一步明确巡视定位,完善工作规程,延伸巡视范围,精准靶向,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列为巡视巡察的重点内容,提高巡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强化督查落实。基层纪委处在问责第一线,必须聚焦问责不散光,勇于担当,对于不敢较真碰硬,失责不问、问责不严,损害《问责条例》执行力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同时,坚持做到“手电筒照别人也照自己”,对履行问责职责不力的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进行“问责的再问责”。(作者朱江华系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