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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丰富、体系完整、指向明确、意境高远,其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尤为令人瞩目。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法治思想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理论角度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的法制思想和法治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党和人民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虽然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的法制思想和法治理念形成于不同的历史时期,面对不同的历史任务,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但在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的法制思想和法治理念共同体现了从“法制”到“法治”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历史过程。
从实践角度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国情,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历次重大成果的基础上,在“稳中求进”的法治建设总基调和总方法论的指导下,继续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实践,不断探索解决中国法治问题的法治出路,在取得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等四项法治建设重大成就的过程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上升为法治理论的重要成果,是党和人民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进行艰辛的理论探索而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之一。
作为自成体系的科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由科学的法治概念、法治原理以及理论论证所构成,经过实践检验并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它正确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和规律,因而具有客观真理性;它广泛地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它有机地建立于内部各有不同侧重但又高度统一的法治理论子系统之上,因而具有全面系统性;它有效地联结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范畴和规律,因而具有严谨逻辑性;它具体指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因而具有科学预见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客观真理性、普遍适用性、全面系统性、严谨逻辑性和科学预见性共同表明,它作为科学的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且处于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态势之中。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我们党和人民的法治实践,早在党还没有取得全国政权的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不过,那个时候的法治服务于夺取全国政权、巩固革命成果的目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党和人民继续践行法治,并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为了捍卫人民的建设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法治建设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目标定位,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主体权益。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够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是因为其深刻根植于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土壤之中。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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