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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23年以来,仲裁以其本身所拥有的优势和特色,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显示出了强大的功能,已经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力量。据了解,我国251家仲裁机构2016年的受案数量和标的金额再创历史新高,受理案件208545件、案件标的金额4695亿元,相当于1995年仲裁法实施当年(全国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1048件、案件标的金额2亿元)的199倍和2347倍,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确定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作为国家乃至国际治理体系组成部分的仲裁工作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为充分发挥仲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面临四大任务。
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体系
在我国仲裁事业取得极大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仲裁理论研究却明显滞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仲裁实践的理论支撑较为薄弱。我们既需要仲裁实践的不断摸索、积累经验,以中国纠纷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探索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又需要加强仲裁理论研究,对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中国长时间的仲裁实践已经沉淀并积累了丰富且行之有效的经验,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实践的系统归纳和总结不够,更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的体系化研究。为此,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与实践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体系,是我国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的重要学术任务。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体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并充分遵循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满足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国内社会纠纷解决需要为重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制度自信,积极推动我国仲裁实践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和理论创新。
二、完善中国特色仲裁制度
当前,我国仲裁发展面临诸多新的课题。一是我国仲裁工作仍然缺乏体制、行业、市场的统一的系统规范,导致我国仲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自身定位、发展目标的模糊纠结。二是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出国、第三大资本输入国,国际经济交往的质和量均超过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背景下的我国当事人在对外交往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将比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更显迫切。但是,我国综合国力、国际地位及影响力的极大提高,并没有使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同步提升。三是我国自由贸易区内“临时仲裁措施”的新探索、基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产生的国际投资仲裁新问题、PPP项目融资模式下的新型案件,我国仲裁机构近几年拓展的医疗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物业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服务领域的有益探索,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对仲裁业态的深刻影响等等,急需我们从满足中国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出发,分析其产生、发展和运行的一般规律,寻求符合我国时代需要的纠纷解决方法和路径。为此,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应立足中国实际建构全方位、多层次的仲裁工作保障制度。
1.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鉴于国内民商事仲裁的长期实践、国内仲裁机构的多重功能、国内纠纷的普遍性和涉外纠纷的特殊性,应当根据我国国内民商事纠纷发展的新情况及“两化”的试点经验,及时修改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主要适用国内民商事仲裁,涉外商事仲裁可“另行规定”。
2.分类别制定多层次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国家战略和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复杂情况逻辑起点,我们应客观、全面、真实地把握不同背景下涉外商事纠纷的原因、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并在研究、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多层次的中国国际仲裁规则。如我国部分自由贸易区内的“临时仲裁措施”的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商事争端解决规则的制定、中国与非洲及东盟国家之间或者基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产生的中外商事争端国际仲裁等问题的制度建设,均需围绕新时代国家发展目标进行战略性的顶层设计,切忌国际化名义下国际仲裁制度的简单移植。
3.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为规范仲裁机构及仲裁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及执业行为,需尽快成立由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员及相关组织或个人参加的中国仲裁协会作为全国性的仲裁行业自律性组织。
4.设立驻会仲裁员制度。我国现行仲裁员聘任制度下的仲裁员“兼职”身份,已经给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组庭及仲裁程序的推进带来诸多不便,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仲裁公信力。建议设立驻会仲裁员制度,吸收包括资深仲裁秘书在内的部分专业人士作为仲裁机构的“专职”仲裁员。
三、加强中国仲裁队伍建设
1.培育专司仲裁的教学研究团队。作为一项专门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具有其独特的职业运行规律及知识体系,不同国情的仲裁解决纠纷模式也会因国家的文化基因、社会制度、发展进程及法治理念而有所不同。但我国鲜有专门从事仲裁人才培养、仲裁教学及研究的教学科研团队,也无根据仲裁员、仲裁秘书等职业需求定制化的知识体系设计研究和实践,仲裁从业人员的养成机制中更缺乏系统性、专业性的人才孵化平台。为此,应当将培育专司仲裁制度的教学研究团队作为我国仲裁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以期为我国仲裁队伍的专门化、职业化建设提供精准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实践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2.关注仲裁员队伍的职业素养教育。国际仲裁界有句格言,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仲裁员。可以说,仲裁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并决定着仲裁事业的生命力。但是,我国部分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聘任标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三八两高”,提升仲裁从业人员素质的方式也主要倚重于碎片化的专业培训。因此,加强仲裁员队伍的职业素养教育,建设一支具有家国情怀、社会责任、人文素养、专业理论基础、国际视野与公正高效的基本业务品格,深谙我国法治实践及仲裁机制运行的基本规律的仲裁员队伍已经刻不容缓。
3.强化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元素。我国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虽然庞大,但整体缺乏国际竞争力。为提升中国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仲裁队伍的建设方面亟需考虑中国仲裁职业队伍的国际元素。这里所说的国际元素包括三方面:一是仲裁从业人员应该具有国际视野,熟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纠纷解决文化,吸收知名国际仲裁机构的纠纷解决先进经验,把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态势。二是仲裁员队伍中应该有一批国际仲裁界有影响的公道正派的外籍仲裁员。三是着力建设若干名副其实的有影响力的中国的国际仲裁中心。
四、将中国调解文化融入纠纷解决始终
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文化的价值趋向,是中国文化“包容”“和合”“和谐”“息讼”精神的具体体现。判明是非、定分止争不应该成为纠纷解决机构的简单使命,一纸冰冷的裁决文书虽然判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实现了法律所谓的公平正义,但却可能使原来的合作双方甚至“九故十亲”变成老死不相往来的冤家或路人。随着我国仲裁工作水平的提高,我国仲裁机构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国内民商事案件比例不断提高,但中国调解文化在国际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认知度、影响力和参与度仍有极大提升空间。就我国仲裁行业现状看,包括仲裁员在内的仲裁从业人员就如何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调处纠纷的方法思考不够,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考核也主要侧重于裁决案件的法律效果。
我国传统的调解文化为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实践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营造以和为贵的调解文化氛围、把德教融入纠纷解决的仲裁实践、探析纠纷的形成因素及其化解路径应该成为我国仲裁界的工作重点之一。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内的纠纷解决机构理当强化作为争议解决“东方经验”的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坚持处理纠纷“少敲槌子,多解扣子”的和谐仲裁理念,树立调解处理纠纷的中国文化自信,不断丰富中国调解文化在仲裁工作中的时代内涵,将中国调解文化融入并贯穿纠纷解决过程的始终,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造中国仲裁品牌和提升中国仲裁形象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中国仲裁机构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广阔的成长空间,中国仲裁事业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跨越式的大发展。我国仲裁工作应该满足新时代中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顺应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始终坚持仲裁工作中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纠纷解决实际的仲裁发展道路,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新局面。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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