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我国应对金融综合化趋势的战略和制度安排
面对金融综合化趋势,我国在体制、战略和政策上始终保持着渐进、审慎的姿态。
2005年,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是国家战略规划中首次提出“综合金融”概念。2011年“十二五”规划提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加上“积极”二字,进一步从战略上支持和推动金融综合经营探索。据此,国务院又于2012年颁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对金融综合经营进一步做出了更加清晰的战略安排。
在监管创新方面,“一行三会”作为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部门,近年来在相关制度和政策层面鼓励、规范创新,促进了金融综合经营发展。人民银行近十年来已渐次放松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的准入壁垒,为金融综合化趋势提供逐步统一的市场基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则分别成立了创新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创新业务规则,提供创新业务的支持与监管。“一行三会”一系列以创新和综合经营为导向的制度、规章、政策、指引的出台,既是市场主体创新推动的结果,也得到了广大金融机构的热烈响应。
但由于金融综合化趋势与分业监管体制长期存在着矛盾和错位,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寻租时有发生。对此,监管部门曾进行过效果并不理想的协调尝试。今年8月20日,国务院决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此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第一次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突出了央行的龙头地位,将外管局、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纳入其中,提高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战略高度和业务广度,是适应综合金融趋势的一个战略举措。虽然相对于金融综合化对监管体制的更高要求,相对于“大金融”对政府监管与服务效率的综合需求,这种“协商性”制度安排只能是一种阶段性、过渡性安排,但其在不触动现阶段体制框架的条件下,创设了一项协调演进的体制增量,为未来预留出了进一步的改革空间。
值得重点研究的几个问题
战略细化,有序推进。尽管金融综合化及其与之相应的金融控股集团建设已列入国家金融发展与改革战略规划,但总体看来,还只是方向性、框架性的,与不断深化的综合金融实践还有距离。这就需要进一步细化战略、有序推进。一是把战略规划转化为工作部署,按照渐进、规范、可控原则分阶段实施;二是把战略规划转化为立法进程,修订现有法规,建立部门规章,使综合金融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水到渠成;三是不失时机地出台“关于推进综合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起到规范发展的作用。
监管创新与改革协调。纵观当前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监管变革及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呈现越来越明显的监管综合化一体化特征。我国不可能也不必要采取“大爆炸”的改革方法一步到位,但亟须在现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在监管目标、监管标准、政策方向、松紧程度等方面细化协调内容,提高协调程度。在必要时需要部分整合监管资源,避免重复监管,填补监管空白。
培育有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主体。当前我国大型金融机构都在向综合化、集团化迈进,但大都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特别是治理模式和风险内控有待提高。我国金融综合化进程和金控集团的发展路径不应是一个单纯自发的市场化过程,而应是国家主导的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序推进金融市场统一进程。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时间不长,虽然多门类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已先后建成,但市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的状况仍然存在,在某些局部(例如债券市场)分割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此迫切需要金融市场的“打通”。
守住风险底线。在综合经营条件下,金融企业既面临资本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更面临综合经营带来的特殊风险,特别要注意的是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在产品、渠道、资金等方面的紧密联系,既会加深相互依赖,也可能导致或加剧“蝴蝶效应”,系统性风险加大。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性发展,金融服务方式的巨大变化,都使得金融综合化趋势下的风险带有强烈的高科技特征。总之,必须建立涵盖制度、机构、流程、技术等要素的“综合防火墙”,严守风险底线。(作者为中国光大集团首席经济学家、战略规划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