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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主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四中全会开启了法治经济新时代,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将有深远意义。
法治经济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使整个经济逐步按照法律预定的方式快速、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法治经济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实现有效衔接。
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时代发展而来的。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控手段是伦理,又称伦理经济;产品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控手段是行政,又称行政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控手段是法律,又称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各种经济纠纷显著增加。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会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倘若没有法治的保障,从根本上讲产权是得不到保障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运作,经济的发展也不会具有可持续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通过法治克服经济发展的短期化、功利化倾向;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有序推进改革的方式。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理念,要求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首先,要充分重视和发挥立法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从国内外发展经验来看,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法律规范仍不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鉴于此,四中全会《决定》从产权保护、创新激励、市场建设、公平竞争等方面,对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在具体执行上,一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二要按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加快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要按照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过错责任原则、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编纂统一、完备的民法典,完善促进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在未来的落实上,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努力做到科学立法、有效立法。其次,要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努力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为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管、财税金融等问题,只有依法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保障“良善之法”得以落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行政权力侵犯的重要屏障。要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程序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最后,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经济建设中用法治规范权力。转变政府职能,不仅仅是“简政放权”,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运用法治思维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的能力,建设法治政府,最大限度地避免使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转变政府职能,还需要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建设法治政府正是为权力设置“界限”,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在经济建设中用法律规范权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