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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创新的源泉
杨亮
//www.workercn.cn2015-01-22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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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历史,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驱动作用十分明显,其中,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刺激和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1709年,英国颁发《安娜法令》,首次授予作者、出版商专有复制权利,这是世界上公认的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这些早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热情,使新发明大量涌现,带来浪潮般的技术革新,从而开启了工业革命。从这一点来说,英国成为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祥地和欧洲工业革命的策源地,绝非偶然。

  从上世纪末至今,信息革命和知识革命席卷全球,其创新的重要标志是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和人类基因图谱破译所带来的生物学革命。这场颠覆式变革,把人类带进了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创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就是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产权强国,美国运用娴熟,建立了体系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了其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

  从全球经验看,引领世界经济潮头的发达国家,都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好的国家。相反,凡是未能及时建立和有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鲜有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先例。

  目前,国际上公认约20个创新型国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总数占全世界的99%,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在70%以上。而拉美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但最终不是停滞就是增长缓慢,其中,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很重要的原因。

  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实现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我国的科技创新主要靠的是“双轮驱动”,但无论是政府驱动创新还是市场驱动创新,都离不开知识产权。

  但是,逐利是市场经济的天性。现代市场竞争本质上是知识产权实力的竞争,总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对他人创新成果进行抢注、冒用、盗用等,这些不正当侵权行为使“劣币驱逐良币”,极大挫伤了创新者的积极性,扼杀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理应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而侵权也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知识产权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这些年,中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成了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但需要正视的是,我国现在还不是专利强国,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是企业专利维权面临的“三座大山”,“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情况对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企业来说也并不鲜见,知识产权违法成本较低,侵权现象还比较突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加把劲,相关法律制度亟须完善。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能会降低一时的GDP,但这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创新发展。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容易引发一些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导致创新企业无法补偿初始的创新投入,最终失去创新动力。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要让企业创新无后顾之忧,从国家层面就要勇于“忍痛割肉”,动真格,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敢于亮剑,严惩不贷,才能使企业放心大胆地实施创新战略。地方政府也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舍弃眼前,着眼全局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尤其需要提高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的门槛。我国正处于加速工业化发展的阶段,技术来源于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以引进技术为主;创新模式以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既要鼓励创新、保护引进并举,在加强保护的同时,更要注意逐步提高技术、环保门槛,健全法律体系,加大侵权违法成本。

  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应借鉴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健全和细化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目前,应重点防止技术转让中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抑制恶意闲置专利,禁止通过恶意收购竞争者专利技术和商标的方式限制竞争,以及限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价格共谋、排挤竞争对手等非法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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