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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3部门近期联合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提出把环境治理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之一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这为各级地方政府加快推进环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有利契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是主要由政府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但目前因受供给规模、结构和方式的影响,已成为整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当中最为缓慢的领域之一。笔者认为,加快推进环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应抓住当前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利契机,建立完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明确环境治理领域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清单。
一是科学构建清单体系。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在环保公共服务领域。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政府全面介入提供公共服务存在很大困难,而且政府过多干预也会带来诸多问题。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应结合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确立公共服务责任重点和提供范围,制定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和最小范围。
当前,区域性公共服务是地方事权,因此,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应依据事权划分。按照国家目标引导、省市适度超前的原则,建立起国家、省、市3级清单体系。
国家层面,应统筹兼顾发展需求和地区差异,以建立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环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建立全国性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和最小范围,作为省一级统一的参照。
省、市级层面,应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保公共需求与供给能力,按照适度超前且不低于上级政府确立的标准、范围的原则,制定各省、市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二是合理确定清单内容。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主要依据国家、地方的整体经济发展规划来确定,既要满足现实需求,更要体现动态发展。
国家层面清单,应结合国家中期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予以明确,提出环保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重点,即最低标准和最小范围,做到目标明确、导向清晰。
省、市级层面清单,应在规划确立目标的基础上,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区分保障性环保基本公共服务和发展性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提出具体且可操作性强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国家确立的最低标准和最小范围内的环保公共服务纳入省市保障性环保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打折扣完成;各地区超前确定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地区实际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保障性基本公共服务或是发展性基本公共服务。
省市级清单还应具有动态性。在一个规划期间内,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调整清单内容,适时将发展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转变为保障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体现社会进步和公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逐步实现环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三是重点完善保障措施。建立清单是为细化环保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实现环保基本公共服务化目标,关键要抓好配套措施完善和有效落实,从而把清单所列项目实打实地转换为公民可以随时享受的环境福利。
抓好资金配套。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政府向社会购买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应在各级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大力加强对环境治理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确保购买服务的经费能够足额保障。同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抓好机制运行。要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管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并建立日常协调、会商制度,定期明确购买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从而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今年是“十二五”收尾之年,无论是从实现“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目标角度考虑,还是从制定“十三五”规划更好提供高质量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角度出发,当前都急需建立政府购买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作者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