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无论审判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人们往往也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这一观点对我国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应有所借鉴。
以江苏省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3项相加达200多万元。此外,原告还要支付调查取证期间的支出,聘请代理律师的律师费和泰州中院一审开庭日鉴定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由此可见,高昂的诉讼成本可能将成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绊脚石。
笔者认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破解诉讼成本瓶颈,从政府层面构建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科学合理、与环境公益诉讼公益目的和属性相耦合的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只有这样,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才能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环境公益诉讼的这一现实困境,已引起专家学者和决策机构的关注与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原先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的支付渠道给出了规定。如何落实需认真研究。
根据笔者调查,目前绝大部分设区的市和省(市、自治区)尚未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尚待时日。由于这个机制的设计是事后算账式的,对于绝大多数社会组织来说,起诉之前和诉讼环节中现支现付的资金支出,依然还是不小的压力。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也要直面司法上的执行难。现实中,赢了官司赢不来钱(赔偿与支付)的情形并不鲜见。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同样可能遇到无法从被告企业中获得法院判决支付的费用的情况。
此外,《解释》中的“可以酌情”、“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等规定,在可操作性上还须作进一步的细化规范。
为此,笔者建议,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作用,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设区的市以上政府应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或专项资金),为诉讼活动的进行提供资金支持,为受损害的环境后期修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从一些地方探索的经验看,资金费用的来源可由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案件的赔偿金3部分组成。
二是制定出台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办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设立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概念、来源、使用范围、申请程序、借支(垫付)办法、预结算、使用和公开、监管,以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等,做出明确、细致、可操作性的规范。应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借支必需的资金,明确胜诉后归还的办法,以及出现胜诉却无法执行到位等情况时,借支资金免于归还的办法等,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预交和负担问题。从而减轻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的资金压力,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据悉,昆明市和海南省已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并在资金的运作和管理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江苏地方特色的《江苏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也即将出台。相信随着地方规章的出台,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的资金瓶颈将会得到破解。